鞍山立法规范“红头文件”备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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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政府、法院以及各级组织究竟发布了多少 “红头文件”?其中片面强调行政权力,忽视依法行政的“红头文件”能否被关进“笼子”? 12月26日,记者从鞍山市人大召开的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该市在全省率先制定的条例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今后“红头文件”将被报送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工作委员会备查,6种问题“红头文件”将被予以修改、废止或者撤销。
规范性文件,即“红头文件”,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在职权范围内制定发布的涉及本行政区域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条例规定,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规范性文件报送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制定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工作委员会备查。鞍山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条例指出,有6种问题的“红头文件”将被予以修改、废止或者撤销: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与上级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间相互矛盾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违背法律程序的;其他不适当的情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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