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首次公布减刑假释案件审理 减刑占八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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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日上午,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该院审委会委员、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庭长胡友明通报了2014年度减刑、假释案件审理情况。
胡友明介绍说,济南中院管辖5所监狱报请的减刑、假释案件。2014年审理减刑、假释案件5580件,其中减刑4587件,占全部案件的82.2%;假释993件,占全部案件的17.8%;经过审理,裁定不予减刑6件,不予假释76件。涉及三类罪犯(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174件,占全部案件的3.1%,其中减刑109件,假释65件;经过审理,裁定不予假释11件。
胡友明表示,减刑、假释案件审理有严格的程序。济南中院管辖的减刑、假释案件由各监狱按照法律规定,根据罪犯被判刑罚、改造表现等情况,每年分四批向该院报请,时间分别为:每年3月20日、6月15日、8月20日、12月15日。
济南中院收到各监狱呈报的减刑、假释建议书等材料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在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在两个月内作出裁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通知监狱三日内补送材料,逾期未补送的,不予立案。
济南中院在立案后五日内将各监狱报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采取开庭审理或者书面审理两种方式。开庭审理在罪犯刑罚执行场所或者法院确定的场所进行。减刑、假释案件经合议庭合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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