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独表决”不应仅限于常委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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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3月9日电(记者谢文英)“交由全国人大审议和讨论的法律草案目前还没有不通过的先例,因为这种打包审议和讨论的形式,无法表达对其中某个条款的不同意见。”全国政协委员、福建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明蓉在今天上午的政协小组讨论会上建议,对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全国人大也可以单独表决。
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第42条规定,委员长会议根据常委会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委会单独表决。李明蓉委员说:“把‘单独表决’写入立法法是个进步。但是,‘单独表决’不应仅限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全国人大会议更应该有这样的规定。”
此外,李明蓉委员还对草案中的有关立法授权内容提出修改意见。比如,草案第67条规定,行政法规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国务院决定不予公布的除外。也就是说,国务院自己可以规定行政法规草案是否要向社会公布,这种授权过大。因为,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立法权。她建议将其修改为:如果国务院认为行政法规草案不适合向社会公开而不予公开的,应当经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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