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利使然,何来强制?——“强制技术转让”纯属无稽之谈

作者:张雅林 来源:中国日报网
2018-04-07 11:16:06

美国《对华301调查报告》认为,中国通过股权限制和行政许可审批程序对美方企业施压,强制技术转让。从几十年来在中国机械制造业中与跨国公司的合资合作情况来看,美国301调查报告的这一说法完全是站不住脚的,根本不存在强制技术转让。

中外企业间的合作是平等自愿的商业行为。

改革开放打开了中国市场的大门,外资企业瞅准中国巨大的市场发展潜力和丰沛的劳动力资源优势,纷纷涌入中国市场,主动寻求与中国企业开展多种方式的合作,此举也顺应了中国企业的发展需求。中外企业间在推进合资合作中,双方作为市场的独立商业主体,本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协商一致的原则开展合作洽谈。外资企业在与中国企业合资设立公司后,为了更好的满足客户需求、扩大市场份额、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提供比较先进的技术,这完全是一种商业投资行为。

其次,外资企业与中国企业之间进行技术转让,是完全依据双方协议,一个愿意转让,另外一个愿意受让,提供的所有技术都支付了相应的经济对价,这完全是一种企业间的自愿行为;外资企业对中国企业的技术转让,更多的是一种技术使用有偿许可,并没有进行技术所有权的转移,实际上这种做法不但不会影响外资企业对其技术的控制权,反而使外资企业能够通过技术应用市场的扩大增加收益。这些以企业为主体的合资合作,背后都是利益驱动。发达国家的公司到中国来开展合资合作,是企业逐利的理智选择,不存在强迫这些公司做什么,否则他们也不会接受,所谓强迫转让的说法是一种歪曲事实的表述。

中外企业间的合作实现了双赢。

在中外企业合资合作中,外资企业的综合收益是显而易见的。改革开放四十年,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巨大的市场需求为外资企业带来了丰厚的收益。外资企业提供技术本身就是有偿的,还能从双方合资企业的后续运营中持续获益,外资企业提供的技术仅仅出于满足获取市场、实现其投资收益的需要,并不是其核心的先进技术,这些在其本国已没有多大市场应用空间的技术,在中国成功实现了残值的放大。

外资企业通过与中国企业的合作,在中国制造的低成本、高质量的产品,在满足中国市场需求的同时,纳入其全球供应链体系,降低了采购成本,为提高外资企业全球竞争力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外资企业进入中国市场,也共享了中国改革开放发展的红利。在改革开放初期,外资公司进入中国市场,享受到中国低成本的劳动力、自然资源等,在中国获取了更多的商业利益;随着改革开放深入,一些跨国公司把自己的研发中心建在中国,充分利用中国成长起来的高素质人才和创新资源,开展面向全球的新技术开发,为跨国公司自身的发展、能力的提升都提供了很好的支撑。

在双方合作过程中,中国机械制造企业的管理、制造水平等得到了提升。同时,制造业的发展,也为中国这样的人口大国,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合作使中外双方企业共同受益、共同发展。

改革开放使中国融入了世界,也使世界了解了中国。全球经济发展迈向了新高度,消费市场对产品质量和服务有了更高的要求,绿色、智能成为制造业发展的新趋势,“中国制造2025”正是在此背景下提出的,这也是一个促进中国产业升级的战略规划,是包括美国、德国、日本等制造业强国的通行做法。“中国制造2025”始终遵循市场主导原则,其相关政策中,也没有任何强制外国企业转让技术的规定。外资企业在中国开展合资合作,技术转让是其全球投资与合作的常用方式,也是企业主动的商业行为,不仅仅在中国,在其他国家也不例外。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对华301调查报告》所谓的“强制技术转让”、“对技术许可条件的限制”等无端指责,是完全没有事实依据的,体现了其强烈的单边主义思维,严重违背了国际贸易规则。

(张雅林,国家制造强国建设咨询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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