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经总要 卷二十一 广南东路 (圈画)
中国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历史悠久,幅员广阔,不仅曾是雄踞欧亚大陆之东,接受万邦来朝的陆上强国,同样也是西连四海,舟师开疆拓土,船队远涉重洋,独辟海上丝路的海洋大国。
南海汇通二洋,连贯东西方,是各系文明交汇,海商贸易云集的重要枢纽。中国作为最早发现、开发南海的国家,历代中央政府对于南海的卫戍管辖皆十分重视。据《武经总要·卷二十一·广南东路》中记载,自北宋始,中央政府便设立了“巡海水师”,担负卫戍南海,巡辖南海诸岛之重任。至今已逾千年。相较其他周边海上或陆上邻国,毫无疑问,中国无愧为世界上最早巡辖卫戍南海及南海诸岛的国家。
舟师水军发展史
据文献考证,我国早在商末武王伐纣时,即已有“舟师”(中国古代海军)雏形——唐代《译文类聚》所引《六韬》中记载:“武王伐殷,先出于河,吕尚为后将,以四十七艘船济于河。”
至春秋时期,“用舟师自(楚)康王始”,“楚子以舟师伐吴”(分别载于宋代《文献通考》与春秋时期《左传》)。而仅汉代的《吴越春秋》中就有记录吴楚两国水战多达二十余次。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及造船技术的进步,“舟师”所涉范围逐渐由内陆江河湖泊拓展至海洋。据《左传》记载:鲁哀公十年,即公元前485年,“徐承率舟师,将自海入齐。齐人败之,吴师乃还。”可见,至春秋末期,“舟师”已经成为诸侯国所备制的一支重要武装力量,并在开疆拓土,杀伐征战,保家卫国中扮演起重要角色。而该记载也成为我国目前发现有文献记录的最早海战。
此后,在长达两千五百年的历史长河中,先后发生了:秦始皇南征百越、汉武帝平叛南越国、唐太宗东征高丽、宋金陈家岛海战、郑和船队七下西洋、清末“东沙岛事件”等一系列重大历史事件,舟师水军乘风破浪,南征北战,功不可没。而这同样也极大地促进了我国古代海军的建制发展——“舟师”继而为“水军”、“楼船军”、“水师”、“海军”等新型建制所取代;舰船配置也随着科技发展而大为增强;水上战法亦呼啸而出,在人类文明发展史与世界军事史上书写下辉煌壮丽的篇章。
南海“巡洋”
自北宋起,中央政府便设立了“巡海水师”,巡辖卫戍南海。据《武经总要·卷二十一·广南东路》记载:“……宋平刘鋹,复建方镇,为一都会,提举十六州兵甲盗贼,控外海诸国,有市舶之利,蕃汉杂处。命王师出戍,置巡海水师,……从屯门山,用东风西南行,七日至九乳螺州(今西沙群岛),又三日至不劳山(今越南中部会安附近的占婆岛),又南三日至陵山东。其西南至大食、佛、师子、天竺诸国,不可计程,……置广南东路兵马钤辖,以州为治所。”可见,此时的“巡海水师”已不单单只是卫戍巡海,同时还肩负控制外海诸国、打击海盗、保护海商贸易等诸多职责,而其巡辖范围亦不仅已覆盖南海,包含南海诸岛,甚至还远达越南、印度等国。
至明代,为防沿海寇匪,中央政府增置了备倭总兵官、巡道副使、海防同知等官职,并在广东都司下设立了海南卫,其下置清澜、儋州、崖州等守御千户所,担负海疆巡视、抵御海寇、朝贡护送等职责。据《广东通志》记载:“春末夏初,风迅之时,督发兵船出海防卫,中路自东莞县南头城,出佛堂门,十字门,冷水角,诸海澳。”而《海南卫指挥佥事柴公墓志铭》中更有:“广东濒大海,海外诸国皆内属,……公统兵万余,巨舰五十艘,……海道几万里”的记载。
至清代,巡海亦称“巡洋”。此时的中央政府不仅建立了沿海各省水师官兵定期巡缉会哨的“巡洋”制度,而且对其职责、编制、安排等均有详尽规定。这在肃清寇匪,安定海疆,治辖南海及南海诸岛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对此《清史稿·卷一百三十五·志一百十·兵六》中曾予详细记载。如:清康熙年间,广东水师副将吴升曾率水师“巡洋”:“自琼崖,历铜鼓,经七洲洋、四更沙,周遭三千里,躬自巡视,地方宁谧陛定海总兵官,设法捕盗,奸宄屏迹”(载《泉州府志》)。
清后期,中央政府又设立崖州协水师营,巡辖南海诸岛及其海域。据《崖州志》记载:“崖州协水师营分管洋面,东自万州东澳港起,西至昌化县四更沙止,共巡洋面一千里。南面直接暹罗、占城夷洋,西接儋州营洋界,东接海口营洋界。”
光绪年间,西沙等南海诸岛屡遭外国侵扰,发生了“东沙岛事件”、“德国非法勘测”等事件,为宣示主权,加强管控,两广总督张人骏派广东水师提督李准亲率海军官兵,分乘伏波等三艘军舰巡海视察西沙群岛,并在林岛(今永兴岛) 上升旗鸣炮,刻石立碑——上书:“大清光绪三十三年广东水师提督李准巡阅至此”。至宣统元年,李准再率舰队抵达西沙群岛的甘泉岛并展开了勘调、测绘等工作。可见,此时的“巡洋”之责已不仅限于卫戍稽查、防寇肃匪等方面,还囊括了勘海查岛,促进岛礁各类资源开发等领域。
“禁海”非弃海
尽管中国在海洋发展史与航海史上曾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然而自宋代出现的“海禁”政策却也在相当程度上阻碍了我国在海洋上的进一步拓展与进步,饱受诟病。如:《宋史·太宗本纪》所载:“禁海贾”;元史《世祖本纪》记载:“癸未,以征瓜哇,暂禁两浙、广东、福建商贾航海者,俟舟师已发后,从其便”;《明史》记载:“明祖定制,片板不许下海”;清时颁布的《禁海令》、《迁海令》等。然而,同时也须认识到“禁海”并非弃海,其初衷确是为了对某些不良海上行为予以严格管制而颁布出台的海洋政策,实系一种行使主权权力之行为。
纵观历史,海禁之因皆迫于边疆之乱、寇匪之灾、异邦商贾之祸等。其内容则主要为限制本国商贾渔民从事海上贸易活动、控制武器出海、限制回港时间、规定朝觐岁贡路线等。如:《明太祖实录》中所记:“沿海军民官司纵令相交易者,悉治以罪”、“敢有私下诸番互市者,必置于重法”;清雍正时规定:“准其携带鸟枪不得过八杆,腰刀不得过十把,弓箭不得过十副,火药不得过二十斤”等。
另一方面,“海禁”政策作为当时中央政府“行政性或(和)法律性”文件,无论从政策的推行,还是从其效果来看均有成效,加之地方增置建设,水师海军定期巡海巡洋,肃清匪患,规制护送岁贡朝觐等等这一切也恰恰反映了中央政府在这段时期对于所辖各海域的管制之严,体现了历朝历代对于海疆的管控之有效。而在卫戍管辖南海及南海诸岛上时亦是如此。
纵观历史不难看出,中国是各国中治戍南海与南海诸岛最早的国家,且持续千年而从未中断。期间,虽受“海禁”政策束缚,却也恰恰反映出历代中央政府对于海疆之重视,管辖之严,管控之有效,亦无愧最治之名。
历史不容忘记,铁证毋庸置疑。
(吴绍渊,博士,现就职于中国南海研究院,主要从事海洋法律政策、环境法与资源法、海洋资源与生态学研究。工作期间,曾先后赴西沙和南沙群岛调研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