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条例

作者:   来源:河北日报
2014-12-22 09:06:00

  第三十条 见义勇为行为人及其家庭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在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时按照规定予以加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见义勇为行为人家庭,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先予以安排。

  第三十一条 见义勇为行为人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死亡的,其家庭致孤成员按照规定纳入城市社会福利机构或者农村五保供养范围,致孤儿童纳入孤儿保障体系。

  第三十二条 见义勇为行为人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死亡或者致残造成生活困难的,其子女在入公办幼儿园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义务教育阶段,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优先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在农村寄宿学校就读的,纳入国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助范围;在报考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时,给予适当降分录取。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以上人员统筹纳入国家教育资助体系,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各级见义勇为专项资金应当对以上人员给予适当资助。

  鼓励公办高中阶段学校和省属及以下高等学校免收以上人员就读期间的学费。

  第三十三条 见义勇为行为人及其亲属所得抚恤金和补助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所得奖金和奖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四条 见义勇为行为人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予以相应援助。

  第三十五条 实施见义勇为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六条 见义勇为受益人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见义勇为行为人进行救助、帮扶和慰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综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见义勇为行为申报、见义勇为行为人确认工作中不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或者弄虚作假的;

  (二)因泄露见义勇为行为人及其近亲属要求保密的信息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

  (三)贪污、挪用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人身、财产安全需要保护的见义勇为行为人及其亲属不依法采取保护措施的;

  (二)对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负伤的人员拒绝、推诿或者拖延救治的;

  (三)不按照规定为见义勇为行为人及其亲属办理相关待遇或者补助、资助等事项的;

  (四)不按照规定为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见义勇为行为人提供法律援助的;

  (五)其他侵害见义勇为行为人合法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