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扩大临时救助范围首次将非本地户籍人员纳入保障范围

作者:徐海鸿 来源:新华网
2014-12-23 00:00:00

  记者从青海省民政厅12月22日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了解到,新出台的《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将对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救助标准、审核审批程序和救助方式进行健全完善。调整后的临时救助政策将从15年1月16号起开始施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将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由以往单一的只对低收入家庭进行救助,扩大为三类家庭和一类人员。这三类家庭是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一类人员是指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通知》还首次将非本地户籍人员纳入了保障范围。

  为最大限度的体现公平、合理原则,《通知》明确规定青海省临时救助标准主要依据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困难家庭人口数和困难延续时限三个要素计算确定。被救助困难家庭和个人的困难延续时限,一般情况下按1-6个月确定,情况特殊的最高不得超过12个月,并确定了最高2万元的救助上限。

  《通知》对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进一步进行了规范和细化,明确了临时救助在常规情况下的办理流程和时限要求。同时,增设了应急救助程序。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经审核批准后实施临时救助。全面推行临时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对于未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审核审批,并提供救助。对情况紧急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启动应急救助程序,简化审批手续,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直接受理申请、直接审批、先行发放、补办手续的方式,为困难家庭提供及时的基本生活救助。

  青海省现有的临时救助制度只有发放临时救助金这一种实现方式。《通知》中增加了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两种方式,并对发放实物的种类和方式,以及转介服务的形式作了规定。(记者 徐海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