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进行二次审议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新增了一款规定;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
在今天下午的分组审议中,杜黎明委员提出,立法法和监督法都没有明确哪类规范性文件必须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新增这一款感觉比较突兀,建议应明确哪一级机关、制定的哪一类规范性文件需要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同时将国务院有关部委制定的规章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的范围,此外,还应增加规定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对公民、法人和有关国家机关提请审查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开展被动审查。
陈秀榕委员建议,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制度。现行立法法虽然规定了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要求一切法律、法规、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但是没有建立立法违宪审查机制。例如,没有规定专门的立法违宪审查机制和制度;仅就法规、规章、条例等违宪时,提请审查的机构和审查程序作出了规定,没有关于法律违宪的提请审查机构和程序的规定;目前的违宪审查均为被动审查,即全国人大有关机构依申请开展审查,而非主动依职权审查。
“这一新增规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但是,由于我国法律、法规、条例、规章数量众多,如果全国人大不能建立专门的立法违宪审查机构和违宪审查制度,势必会陷入因违宪审查资源严重不足而导致重备案轻审查、重立法技术审查轻法律冲突审查、缺少对法律的违宪审查和有效监督的困境。”
建议草案增加有关立法违宪审查机制的规定,通过建立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和制度,可以依据宪法对已有法律和拟出台的法律进行审查,发现有悖宪法原则和精神的,要求立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及时进行修订,切实维护宪法权威和国家法制统一;同时还可以根据宪法的规定要求完善法律法规和配套的规范性文件,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记者 王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