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2月24日电(新华社记者罗沙)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指挥系统24日开通,最高法执行指挥办公室同时挂牌。
此举标志着以执行网络查控为核心、覆盖全国的法院执行指挥系统正式运行。各级法院执行人员足不出户,通过法院内网就可以实现对被执行人在全国范围财产的查控。
打造对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的查控天网
据介绍,最高法执行指挥系统将全国四级法院间的执行网络纵向互联,与各中央国家机关、商业银行总行网络横向对接。从基层法庭到最高法院所有的执行人员,都可以通过网络对债务人身份和财产信息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查询和控制。
在该系统具备的案件管理、网络查控、远程指挥、信息公开、信用惩戒等多种功能中,首要功能就是网络查控。
“通过网络执行查控体系,在一个小时内就可完成对被执行人在全国3000多个银行网点的存款信息的查寻,效率之高,是传统模式不敢想象的。”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刘贵祥说。
记者了解到,在业务流程上,网络查控申请需由办案法官发起,只允许对在法院正式立案的被执行人提起查控申请,每笔申请均附带执行法官执行公务证及工作证,且均经过最高法执行局领导的审批把关。
最高法已与全国27家高院实现了执行网络纵向联网。同时,最高法与公安部身份证查询中心、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国家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20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签署合作备忘录,搭建联合查控被执行人财产、惩戒失信行为的网络专线。
“法院建立执行指挥系统以来,恒丰银行作为试点银行第一时间与系统联通,配合法院工作,截至目前已经进行了十几万次信息查询。”恒丰银行首席信息官司继平认为,全国法院指挥执行系统的建立将有效增强法院对被执行人查控和判决执行的质量和效率,提升司法公信力。
据悉,法院下一步还将同公安部、证监会、工商总局、交通运输部、农业部等部委建立网络专线信息对接,尽可能将查控范围扩大至各个银行,增加对被执行人的证券、股权、房产、土地、车辆、船舶、矿权等财产查控功能,以及出入境和入住酒店等信息查询。最终,将在我国打造对被执行人及其财产查控的恢恢天网。
联合信用惩戒让“老赖”寸步难行
据介绍,2013年以来,最高法在全国建立起“执行黑名单”制度。各级人民法院将情节严重的失信被执行人统一纳入到最高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向社会公布,并通过执行指挥系统向政府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等通报,供其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限制高消费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刘贵祥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比喻为一个“大水池”,各地方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都可录入进这个“大水池”,向全社会公开,让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状态大白于天下。名单库还与百度搜索等网站联网,社会公众可以很轻松地看到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
“现在一些商人谈生意前,都要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看看自己的交易伙伴是否‘榜上有名’,作为商业决策的一个重要参考。”他说。
截至12月10日,最高法已公布失信被执行人近77万余人,其中自然人近66万余名,法人及其他组织10万余个,已经限制近9万人次购买飞机票,近5万人次购买列车软卧。
据最高法介绍,信用惩戒制度推出以来威慑效果明显,大部分法院2013年案件的执结率和实际到位率都有较大幅度的提高。海南法院纳入名单的一个失信被执行人购买飞机票失败后,为赶上女儿在北京的婚礼,立即把408万多的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刘贵祥表示,下一步将继续拓宽信用惩戒的范围,将列车限制购票的范围从软卧票扩展至高铁票。同时确保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准确性,特别对于陈年积案中的被执行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予以准确甄别,做到不枉不纵。
破解“执行难”任重道远
据刘贵祥介绍,近年来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收结案数在同期收结案中一直保持20%左右的比例,这表明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的比例还不高,社会诚信与司法权威的形势不容乐观。
“与审判业务相比,执行工作难度更大,社会关注度更高。”刘贵祥说,执行就是要将纸面的东西变为现实的东西,要真刀真枪地从债务人口袋中掏钱,还常常面临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尴尬。
“据保守估计,每年至少有40%的执行案件的债务人是没有财产的,这些案件在执行程序中无法消化,又无其他特别畅通的出口,于是就年复一年地沉积在法院,数量越积越多。”他说。
刘贵祥表示,破解执行难题,一是要在思想观念上把市场交易风险从执行难的内涵中剥离出去,二是在法律制度安排方面完善破产制度与执行工作的衔接,三是要依法打击拒不执行法院裁判甚至是暴力抗法的行为。
“暴力抗法的出现,与法院执行的强制性未能有效凸显,特别是‘拒执罪’在司法实践中适用不畅有很大的关系。”刘贵祥认为,必须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处以刑事责任,并将“拒执罪”重新改为自诉案件或公诉与自诉并存,增强司法权威,提高全社会法治意识。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将开展一系列专项活动,对涉民生、申诉信访、金融等类执行积案进行集中清理。同时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从今年11月份到2015年3月份,在全国开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涉执行犯罪的专项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