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日前公布,并定于明年3月1日正式实施。所谓不动产统一登记,就是将土地、房屋、林地、海域等不动产进行统一登记,实现登记机构、登记依据、登记簿证、信息平台“四统一”。根据国土资源部统一部署,我省的济南、青岛将先行开展这项工作。
据山东广播电视台新闻中心广播《山东新闻》报道,据了解,目前我省已经完成省级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和机构组建,建立了由10个省级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已启动立法工作,将尽早出台《山东省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逐步形成以《山东省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为核心,相关法规、规章、规范配套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体系。
12月22号,国务院正式发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2015年3月1号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不动产登记的行政法规。舆论普遍关心的问题是,“不动产登记”会不会有利于反腐呢?
《人民日报》的评论说,不动产登记制度本身建立的目的和意义,并不直接指向反腐败。但也要承认,这项制度包含的衍生价值与派生功能,完全可以与反腐败形成良好的对接。比如,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适用人员可以纳入反腐败目标,建立的相关数据系统可以为反腐败提供发现功能,相关信息共享机制可以提高反腐败的效率。
评论强调,任何一项制度的功能都不是单一的。对于不动产登记制度来说,发挥它的反腐败作用,符合制度正义的需要,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从这个角度看,民意要客观看待这一制度反腐功能,社会治理者也要拿出勇气和决心、让它积极承载起这样的民意期待。
《京华时报》指出,不动产登记制度是国家为了更好地落实《物权法》,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的一项基础性的制度建设。这一个行政性法规的正式出台,将使我国不动产保有、交易以及政府管理走上有序的轨道,而最为重要的是,它将对公民的合法财产起到重要保护作用。
评论同时指出,不动产登记制度还将为房地产税的推出提供基础条件。对于那些超出居住需求的合法住房,国家确实有理由通过征收房地产税来加以调节。要想实现这个目标,前提条件便是要有完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房地产税,固然是利用经济杠杆对住房市场的一种调节,但对这部分住房的所有者其实是另一种层面上的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