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筹成房企营销新“噱头” 存法律监管空白

来源:新华网
2014-12-25 08:16:22

  众筹,本源于艺术界的词汇,不仅让购房者体验到投资房地产行业带来的机会,也成为房企赚取眼球的营销手法之一。从9月开始,关于房企众筹的新闻便屡见报端,万科、远洋、绿地等地产大佬们纷纷联手互联网玩起众筹。在“房企触网”时代,众筹手法是否具有潜在风险,能否成为地产销售的未来趋势?

  房企试水众筹赚眼球

  众筹,起源于欧美,是一种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方式,由发起人、支持者、平台构成,具有低门槛、多样性、依靠大众力量、注重创意的特征。房企众筹利用P2P平台将房产以折价销售或者其他有奖销售方式吸引购房人的资金进入第三方监管账户,最后房企以资金或房产形式作为回报给购房者。

  众筹“邂逅”房企,时间追溯到9月22日,苏州万科城试水首单房产众筹,9月24日至26日540个客户每位筹资1000元,共计54万,众筹阶段完成;9月27日,针对参与众筹客户竞拍,最终经过2个小时超500人次叫价最终以81万成交,众筹人收益近4成。

  继苏州万科城众筹活动后,位于东莞的新世纪君汇半岛、重庆的联发瞰青等项目也加入众筹活动的行列。

  在远洋地产与京东金融展开的众筹合作中,从“双11”开始一直持续到12月1日的20天时间里,远洋地产先后启动了“11元筹1.1折房”、“11元筹首付”、“5000元筹独家折扣”等众筹项目。最终数据表示在整个11月份,相比今年最旺的10月份,总有效来电增长了1.2倍,总有效来访量增长了1.4倍。远洋地产方面介绍说:“这次众筹的跨界合作,实现了品牌影响与业绩达成的双丰收。”

  郑州首个房产众筹由永恒理想世界发起,据相关媒体报道,活动当天在两分钟内筹得49.5万元,经968轮竞拍结束,最终以73.6万元成交,比市场价减少25.1万元,众筹房源每份收益高达486.9元。随后,农房索河湾等开发商也纷纷加入到众筹队伍,起拍价均远低于市场价。

  随后的“双十一”购物狂欢节到“双十二”,似乎让各大房企再次看到了“曙光”,从一线的房企到郑州本土的开发商,高额的年化收益率让投资客“喜气洋洋”参与其中,低价竞拍房源也是让开发商积聚众多人气、赚足眼球。

  参与者投资获益 全款购房限制多

  作为房企,参与众筹达到吸引购房者的目的;而事件的另一方,购房者也是尝到了甜头。

  不论是成功竞得房子的人还是参与众筹的人,较高的回报率让不少投资客把眼光盯在了这块“蛋糕”上 。

  刚做投资的乔先生告诉记者:“‘双十一’那天投了好多楼盘,全国各地均有,多的赚500元,少的赚30元。在竞拍环节,搅局、试价都是很好玩的事儿,总之市场好的楼盘项目受欢迎”。

  他表示,众筹确实成交价便宜,对大部分客户很有吸引力,而由于时间上的限制,全款购房限制了大部分客户,就目前来看,没有达到期望的宣传效果。

  另一位参与众筹的赵先生也表达了其中的不足:“首先,第一轮限本地客户抢投,例如郑州的活动开封的手机号不算在内;其次,假如未能投资成功,提现要收手续费,还不支持实时到账。”

  众筹汇聚人气 法律监管相对空白

  地产“邂逅”众筹,无论是房企,或是购房者,均面临机遇。对此,郑州大学房地产市场研究中心主任杜书云认为,营销方式多种多样,房企众筹以互联网作为平台,形成一种新型的营销模式和融资方式,作为新生事物的出现,对于房企和购房者而言,参与并获得收益回报是值得支持的。

  杜书云建议,参与各方要增强防范意识,明晰发起人、发起平台的信誉度,众筹的金额以及活动过程中的回报率等问题,辨别其合法性。未来随着政府的引导监管、法律的健全完善,在公民的权益方面会更加有保障性。

  作为一种新型方式,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郭雳分析:“目前众筹行业的相关法律和监管还相对空白,不论是房企还是购房者都存在极大风险。对于房企来说,但按现有法律规定,未取得预售证的楼盘不得销售,而面向不特定公众吸纳资金也需要遵守相应的法律规定,稍不谨慎就涉嫌构成非法集资类犯罪;如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不能如期还款造成的债务纠纷等,购房者也可能陷入‘庞氏骗局’”。

  郭雳表示,众筹具有非常广阔的前景和发展空间,政府也慢慢出台众筹相关法律规定和监管细则。虽然众筹目前仍受现行法律规定的制约,但已经成为了当今创业企业的一种新型融资形式。未来或将看到越来越多的房企或其他创业项目采用众筹的方式进行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