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社团兼职行为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2014-12-25 09:41:52

  近期,为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国家民委出台《中共国家民委党组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从严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行为。

  《通知》明确退(离)休领导干部兼职必须确因工作需要,经审批可兼职1个与原工作业务或特长相关的社会团体职务,一般情况下不得任法定代表人,拟连任的需重新审批,任期不得超过两届,任职年龄界限为70岁。

  《通知》规定了兼职报批程序和时限要求。退(离)休领导干部兼职报批和备案申请需在召开有关会议或选举、任命40日前报送,报批及备案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进行,中管干部经人事司审核、委党组审批,并报中央组织部备案同意。委机关和民族理论政策研究室、舆情中心、全国少数民族古籍整理研究室、机关服务局等四单位司局级及以下干部,经干部退(离)休关系所在部门(单位)审核并报人事司审批同意。委属院校及文化事业单位司局级干部经所在单位党委审批并报人事司备案同意。申请时必须附送社会团体基本情况、兼职理由及其他相关信息。

  《通知》重申了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期间的相关纪律。退(离)休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职务时,不得利用个人影响要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办公用房、车辆、资金等,不得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强行要求他人入会或违规收费、摊派、强制服务、干预会员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等。兼职不得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或其他额外利益,确需工作经费的,要从严控制。

  《通知》还要求,兼任社会团体职务退(离)休领导干部每年年底要向组织书面报告履职、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情况。对领取报酬、履职不当的,责令辞去社会团体职务,有违规行为的,按相关规章制度处理。

  (驻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纪检组监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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