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更要确保公正

作者:张英 来源:三湘都市报
2014-12-25 12:07:00

  “将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到高校”的呼声由来已久。近日,湖南省人社厅和省教育厅公布《湖南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审工作改革实施方案(试行)》(下称《方案》),今后,我省教授、副教授、高级实验师、讲师、实验师职称评审工作将由高校来组织实施。(详见本报今日A07版)

  作为教育和学术单位,高校对教师的招聘使用、职称评审,本来就是属于学校的内部管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理应归高校,若由政府部门来主导,一是评委对申报者并不熟悉,会产生极大的随意性;二是因此挫伤高校教师的学术积极性,使高校和教师耗费大量精力、财力在与教育主管部门和评审人员的公关上,使得职称评审严重异化、变味,导致职称评选丑闻频出。比如2012年5月,湖南某高校教师就曝光和举报了在湖南高校职称评审工作中,体育专业评委一刘姓教授在宾馆开房收钱的丑闻。

  将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到高校,将行政与学术进行权力划分,符合学术自治的要求,中央向地方放权、政府向高校放权,使高校向自主办学迈进,也是目前的大势所趋。一方面,将教师评审权交给高校,在评审的专业性上能够得到保证,处于同一水平的教师们对申报者的能力可以给出恰当和中肯的评定;另一方面,也是最重要的——搞学术的不必再挖空心思去进行评审公关,也关闭了教育主管部门在教师评审中的权力寻租空间。

  当然,若将铲除学术腐败和寻租的希望全部寄托于评审权力下放之上,也是过度乐观,事实上,在一些已经实行教师职称自主评审的高校仍然有着腐败的事情出现,复旦大学就曾在2012年被本校教师举报评审过程中存在人事腐败,武汉大学甚至出现评审未通过者不满暗箱操作,从而殴打评审委员会成员的过激行为。

  高校长期的行政化作风难免产生复杂的利益关系,小圈子、小帮派也不少见,这些因素必定影响到权力下放之后的职称评审,因此在评审权下放后,如何建立操作层面的阳光制度就显得更为重要。湖南省在这次的《方案》中明确要求了高校组建评审纪律监督委员会,加强纪律要求与监督,对评审期间重大违纪违规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等,这些都是对教师评审中监督短板的补齐,值得称道。但除此之外,还应该将称职评审过程及参与评审的人员信息、结果全部对外公开,接受全校师生的共同监督,以避免人为操作的可能,另外,还要给评审未通过的教师自诉和维权的机会,如认为评审过程中存在腐败行为,个人可以举报的同时请求救济。

  由于高校教师的职称评审直接关系到教师的学术认定、晋升机会以及相关的经济和职业利益,所以对评审过程中出现的腐败行为更应上升到法律层面来解决,要对行贿、受贿者追究法律责任,以行贿和受贿罪论处,在提高腐败成本的同时也可在一定程度上提高高校教师的道德操守。

  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无疑迈出了加强高校学术自治、避免行政过度干预的一大步,但这也只是铲除学术腐败、纠正不正之风的第一步,要实施好此方案,还需要高校的自律和不断努力才行。

  ■本报评论员 张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