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友:
关于反映“海南州车管所不作为”问题,经海南州交警
支队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
(一)根据公部第124号令《机动车登记规定》规定:“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在办理日常车、驾管业务过程中,公安部交管局、省交警总队对业务办理全程实时网上监管,如发生超时未办结业务等异常情况,系统将自动预警,总队也将在全省内进行通报。至今,车管所未发生过一起对符合落户条件、手续齐全的车辆故意刁难、推诿的现象。
(二)2014年1月1日至12月24日,我州车管所共办理落户上牌机动车6930辆,至今系统内未出现过一起超时未办结的预警信息。
(三)依据青海省环境保护厅、青海省公安厅、青海省交通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切实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2014】13号文件的要求,自2014年3月1日起转入我州的二手车与新车严格实施统一排放标准(国Ⅳ标准),禁止为不符合标准的车辆办理注册登记。
(四)近年来,我支队车管所严格按照公安部交管局,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的各项部令及规定办理业务。为进一步深化便民措施,车管所实行“业务当日办结”、“一次性告知”机制。对手续不全的,开具退办单,一次性告知补办事项及所需的资料,不让群众跑第三趟。未出现过网友反映的情况。
故此,网友反映的问题与事实不符,希望网友能够客观的反映问题。联系电话:0974-8538669。
海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