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弗格森事件”折射的人权殇思

作者:李道军 来源:人民日报
2014-12-25 10:23:55

  日前揭晓的美国《时代》周刊“2014年度风云人物”排行榜中,“弗格森抗议者”位列第二。在一个被高调理想化的国家里,为何会突然间爆发如此异样的事端?是经济的萧条导致人们心态的扭曲?亦或是美国根本上就存在发生此类事件的土壤和惯性,以及无法彻底消解的阶级、阶层、种族间的利益博弈、文化冲突与社会矛盾?美国一直标榜自己为“人权卫士”,指责别国人权,对其自身在平衡国民与移民、自由与秩序、人权与治权等方面存在的失当与不足,其实却缺乏应有的反思。

  发达国家并不等于人权水平发达。一国国民能否享有宪法法律所确认的广泛权利与自由,并防范和排斥来自包括警察权力在内的国家权力滥用对这些权利与自由的侵害,是判断一个国家和社会人权保障状况的衡量基准与标尺之一。尤其是生命权,各国宪法法律均优先加以保护。现代真正的法治国家普遍把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的故意杀人行为视为最严厉的犯罪,并会严厉量刑加以制裁。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五条明确规定:“未经正当法律手续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然而,美国近期发生的“弗格森事件”,颠覆了怀有良知的人们的基本期待,真真切切地让渴望正义的人们感到了失望。

  “弗格森事件”再次证明美国在人权问题上并不免疫,美国人权体制需要体检。任何国家与社会无一例外地需要高度重视与真切关照,而不能因为所处治理环境的法治程度较高、市场经济发达就一劳永逸。从“弗格森事件”可以看出,美国权力部门如何僵化、教条、守成地抱残守缺于既有的统治意志、思维与信条,没能做到以一种包容的心态、宽阔的胸怀、人文的姿态、中道的方式去考量、慎处涉及有色人种的事件,撕裂了美国社会和谐共存的思想、意识、情感基础。

  人权永远无法绝然超越国家的疆界与社会的现实。人权价值具有普遍性,但人权价值又是社会的、具体的、历史的统一。人权价值与人权观念也是不同的,忽略人权观念依赖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土壤,一味地吁请、呐喊以少数发达国家在特定时期的人权观念作为当代社会唯一的追求,并企图机械地引入各国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其实潜在着极大的风险。

  每个国家的不同民族与社群的风俗习惯、道德伦理、思想意志、行为语言肯定会由于其成长历史、文化传承的不同而存在若干的差异甚至冲突。“弗格森事件”表面是警察与黑人之间的对立,更深层次却反映着美国政体之殇、司法之殇、种族之殇。美国若不知自省,只见他人瓦上霜,罔顾自家雪盈门,漠视人权的内生要求与保障期许而无所忌惮,类似悲剧难免不再上演!

  (作者:山东大学人权研究中心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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