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鼓励群众举报违法燃放 最高奖励500元

作者:杨嵩男 来源:新华网吉林频道
2014-12-25 14:48:35

  新华网长春12月25日电(记者 杨嵩男)为了做好节日期间的“禁燃”工作,由公安、安监、市容、工商等部门组成的长春市“禁燃办”专门制订了群众有奖举报奖励机制。经公安部门核实,发现确实存在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将会给予举报群众100至500元奖励。

  据了解,《长春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于2014年7月1日由长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4年7月30日经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2014年8月6日颁布施行。《条例》公布实施后,长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条例》的贯彻落实,统一部署,精心谋划,根据《条例》的规定,为了倡导长春市广大市民积极参与“禁燃”工作,鼓励广大市民积极举报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保证全面“禁燃”工作取得成效。长春市政府专门制定了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实行举报奖励机制,举报奖励办法具体如下:

  1、奖励范围,奖励办法规定:凡举报人举报违法携带烟花爆竹进入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的行为予以奖励;凡举报人举报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个人、单位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奖励;凡举报人举报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予以奖励。举报人举报可以通过电话举报,或本人到公安机关举报等方式进行举报。

  2、奖励条件,奖励办法规定:奖励是指必须是第一时间举报人,同时必须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依法查处的,予以奖励。

  3、奖励金额,奖励办法规定:一是举报人举报违法携带烟花爆竹进入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对举报人奖励人民币100元。二是举报人举报本《条例》规定的禁止区域内,个人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对举报人奖励人民币100元。三是举报人举报本《条例》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单位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对举报人奖励人民币200元。四是举报人举报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对举报人奖励人民币500元。五是未经市公安部门许可,单位和个人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对举报人奖励人民币500元。

  4、奖金领取方式,奖励办法规定:举报人领取奖金的方式,由举报人到案件查处公安机关填写申领奖金审批表,审批后凭审批表和身份证,到属地公安机关治安大队领取奖金。

  5、长春市各级公安机关举报电话是:长春市公安局:110 、 88907320 朝阳区分局:88521971南关区分局:85205809 宽城区分局:81039570绿园区分局:87613127 二道区分局:84957487 经开区分局:81286826 净月区分局:81710237 高新区分局:85171666 汽开区分局:85903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