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后女孩委托他人卖房被坑 炒房人挥霍百万房款

作者:陈捷 来源:海峡导报
2014-12-25 15:07:00

  公证炒房,暴利与风险并存。近日,集美区法院又受理了一起因公证卖房引发的官司。一手房东通过公证委托他人卖房,没想到二手房东收款后不解押,反而将购房者的钱挥霍一空。

  公证交易的双方,都可能付出巨大的代价。法官介绍说,最近一年,厦门市各区因公证炒房引发的官司多达上百起。

  小航是一个85后女孩,她原本在集美区有一套房子。去年7月,她因为急于出售房屋,经熟人介绍,就把房子以142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炒房人”阿辉。

  当时,双方为了节省税费,没有办理房产过户,而是选择了公证。小航收取了10万元定金,随后,她就办理了公证委托,将房子委托给阿辉,并将房屋的出售、抵押、解押、过户、支付银行贷款等有关房屋处分的各项权利全权授予阿辉。

  阿辉在取得公证授权两个月后,就又将房屋加价出售,以173万元卖给了阿英。

  阿英购房后,就将173万元购房款如数支付给了阿辉。但是,阿辉收到钱后,只是将其中一部分款项用于支付小航的购房款后,并没有将余款用于办理提前还贷解押手续,反而挥霍一空。

  购房人阿英迟迟等不到房屋解押过户,就将二房东阿辉与一手房东小航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到集美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并支付逾期过户违约金10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阿英在与阿辉签订房产购买协议时,阿辉是以小航代理人的身份出现,合同的出售方仍是小航,阿辉的代理行为后果应由小航来承担。

  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一手房东小航协助阿英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并以购房款173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三的标准,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违约金至判决确定的过户之日。

  法官说法

  公证交易房产双方都有风险

  如今,不少炒房者为了减少税费损失,都采取了公证炒房的方式。但法官指出,公证交易房产,两方都要承担巨大风险。

  一方面,如果二手房东违约,一手房东作为“被代理人”要承担违约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即一手房东应对二手房东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一手房东将背负很大的法律风险,因为二手房炒房者在与其他买家进行房屋交易时,是直接以房东代理人的身份出现,法律后果将由房东来承担。就如本案当中,一手房东小航只能向阿英承担责任后,再向阿辉追责。

  另一方面,二手房东也要承担很大风险,因为,一手房东也可能一房两卖。一旦一手房东一房两卖,拿到钱后“人间蒸发”或者挥霍一空,那么二手房东就要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