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海口12月25日电(记者傅勇涛)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450多万元。24日下午,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海南临高县原副县长陈卓尔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30万元,对其未退缴的赃款继续予以追缴。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陈卓尔于2006年至2011年在担任临高县海洋与渔业局局长、党组书记和临高县财政局局长、党组书记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便利,在建设深海网箱工程项目、发放网箱补助、渔船柴油补贴、承建建筑工程项目等方面接受深圳华油公司、海南深海网箱公司、建筑工程承包商陈某等公司和个人的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贿赂共计450.0114万元。案发后,陈卓尔通过其家属退缴赃款250万元。
法庭审理认为,陈卓尔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多次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陈卓尔表示是否上诉还在考虑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