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10岁以下代言”应坚守初衷

作者:薛春雨 来源:长沙晚报
2014-12-26 08:47:10

  近日,《广告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规定,“不得利用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社会媒体对此质疑声不断,如果“十岁以下不得代言”的话,那么,“奶粉和纸尿裤广告怎么办”,以后播放的广告中就看不到孩子了吗?

  其实,这是媒体对草案的一种误读,代言和拍广告是两码事,禁止未成年人代言不等于禁止他们接广告。“广告代言人”就是在广告中用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人。换句话说,代言行为与表演行为不是一回事,代言者与商家签订的是代言合同,广告表演者与广告商签订的是演艺合同;代言者是产品代言责任承担主体,表演者不承担虚假代言的法律责任。可见,广告代言和表演在合同性质上、合同主体上和责任承担上都是不一样的。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一旦商品出现问题,商品代言人很难摆脱关系,在明知虚假代言的情况下,代言者将承担连带责任。然而,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在法律上属于无行为能力人,根本无法承担责任。按照权利义务一致原则,代言人不应该是没有法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因此,草案的规定看似是“阻挡童星吸金”,其实是在保护他们不受“连带责任”的牵绊。同时,未成年人对商品好坏缺乏辨别能力,禁止其代言也是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

  按照广告代言与广告表演区分的原则,实践中,法律禁止10岁以下未成年人代言的规定可能会变为一纸空文,以后未成年人担任主角的广告不会因此减少,改变的可能仅是合同签订类型。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有可能会将之前代言合同变为演艺合同,未成年人的肖像、表演等都可以通过所谓“表演”的方式表现出来。

  这样一来,其实是放纵和混乱了未成年人的代言市场。原本代言性质的广告,一旦出现虚假代言等情况,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有承担法律责任义务的。但代言合同变为演艺合同后,未成年人监护人责任就小了很多,大多数情况下,广告表演者既不承担代言连带责任,也不承担虚假广告责任,这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很不利。

  不可否认,法律禁止未成年人代言广告的初衷是好的。但是,仅禁止未成年人的代言行为,却不限制表演行为的话,这会导致实践中以广告表演规避责任的情况层出不穷,反倒失去了立法初衷,变相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薛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