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工研究所打字员出卖尖端武器情报被处死刑

来源:苏州日报
2015-01-04 11:52:17

  2日,央广披露了一起军工间谍案:一军工研究所年轻打字员,将我国尖端武器情报,出卖给境外情报机构,最终被处以死刑。

  一点失守全线崩塌

  这个年轻员工叫于洪洋。他毕业之初来到军工单位,成为某军工集团公司某研究所办公室的打字员。某研究所承担着我国国防尖端武器的研制任务,其研制的某型号装备,是未来战争“克敌制胜”的秘密武器。

  社会上拜金思潮泛滥,于洪洋对金钱的渴望,促使他在网上发出了寻求第二职业的信息。某研究所是境外情报机关觊觎已久、苦无下手之处的重要目标。于洪洋求职信息一出,境外情报机关立即锁定了目标。于洪洋的求职信很快有了回应。双方很快接上了头,境外情报人员为于洪洋送钱赠物,却从不提起安排工作的事。于洪洋笑纳钱物的同时,也明白“没有免费午餐”,急于为对方做点什么。这正中对方下怀,他们提出了搞点该研究所资料的要求。

  于洪洋虽然深受保密教育多年,但在强大物质利益的攻势下,接受了对方的要求。由于此人身处办公室打字员的岗位,是全所上传下达的信息交汇点。一点失守,该研究所苦心经营几十年的安全保密防线瞬间崩塌。他大肆窃取绝密级、机密级国家秘密,对国防安全造成了难以估量的重大损失。

   连收废品的都可能被盯上

  去年,媒体曾连续报道中国公民被外国间谍拉拢、策反的案件。其中,不乏能接近情报源的普通人。“有些间谍会雇佣去涉密单位收废品的人员,企图从废品中找到一些对他们有价值的东西。”国防大学军队建设与军队政治教研部裴士连博士说。

  还有一些人本身不掌握情报,但经过慢慢发展,也可能被境外间谍利用。比如,有间谍甚至介入大学生的就业环节,准备“放长线钓大鱼”,鼓励其报考保密部门。

  “美国中央情报局曾经把从事间谍活动的动机简写为MICE,就是金钱(Money)、意识形态(Ideology)、妥协(Compromise)或强迫(Coercion)、自私自利(Ego)。境外间谍一般采取金钱收买、感情拉拢、讹诈胁迫、满足虚荣等方式接近拉拢目标,而且这些手段往往是交叉使用的。”这套法则屡试不爽,很多人都是这样被拉下水的。

  裴士连还说:“影视剧里的间谍看起来很酷,非常神秘。但实际中的间谍往往伪装得很巧妙,与普通人没有什么两样。他们有很多用来伪装的身份,比如记者、商人、宗教人士、教师等。”

  央视《焦点访谈》就曾披露一个案例:浙江金华的荆某曾按照境外间谍的指令,远赴宁波、山东、福建刺探我军事情报。而他之所以如此卖力,就是因为被某大公司“经理”把握了心理。

  荆某是北方某省一个普通的农家子弟,到浙江打工,日子过得颇为艰难。“经理”说如果有什么难处,比如生病需要钱,就给他打个电话,不用跟家里人说。几次交往下来荆某觉得这个“经理”人还不错,很感激他,也愿意为他工作。

  不能在陷阱里越陷越深

  国防大学于巧华教授认为,从披露的案件看来,很少有人会主动去做境外间谍的同伙,往往是掉进了他们布控的陷阱,进而被威胁讹诈。“最好的办法就是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要求来采取相应的措施。”于巧华说。

  根据《反间谍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间谍行为,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规定:“在境外受胁迫或者受诱骗参加敌对组织、间谍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过所在单位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如实说明情况,并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不予追究。”如果明知对方是间谍还不采取措施,那么不仅危害国家安全,自身也可能付出惨重代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三十一条: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根据情节严重与否,处以五年以下、五年至十年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不等的惩罚。如果将军事秘密提供给境外机构,那么将被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综合央广、央视、中青报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