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法律:西方的法官和检察官

作者:王雅琴 来源:学习时报
2015-01-05 09:49:30

  1924年8月的一天,在纽约长岛火车站的站台上,帕斯格拉芙太太正等待从纽约去洛克威海滩的火车。当火车站工作人员帮助一位旅客登上一辆火车时,不小心碰掉了这位旅客携带的包裹,包裹内竟然携带烟花爆竹,包裹掉到铁轨上发生爆炸,爆炸的冲击力将许多英尺外的一杆秤击倒,砸在帕斯格拉芙太太的头上,之后她得了严重的口吃症,多方治疗未能康复。帕斯格拉芙太太遂诉长岛火车站要求赔偿。该案的核心问题在于火车站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帕斯格拉芙太太的过失侵权。纽约州最高法院本杰明·卡多佐法官判决认为:一个正常的小心谨慎的人所感知的危险的范围决定应承担责任的范围。在此案中,以当时的情形,谁也不会预料到一个包裹的掉落会对远在站台另一端的原告造成伤害的危险。如果被告的工作人员存在过失的话,该过失应当是对那位携带包裹的旅客的过失,而不是对原告的过失,因而,帕斯格拉芙太太无权从铁路公司获得赔偿。卡多佐法官的判决创造了美国侵权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和标准,“合理感知的危险决定应遵守的义务”,创造了帕斯格拉芙太太诉长岛火车站案这一侵权法史上最重要的、最传奇的经典案例。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运用司法权发展法律的事例可以说不胜枚举。守护着制定法,也守护着法律的发展,法官能够承担起如此重大使命的根源,在于其法官制度带来的法官高超的职业素质。
  法官可以说是司法体制中最核心的部分,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一般都是从律师中选任的,取得律师资格并具有一定期限的律师从业经验是担任法官的必要条件,即所谓法官选任制度上的一元制。在德国、法国大陆法系国家,法官是作为法律职业者之一专门培养的,法官一般不从律师中选任,即所谓法官选任制度的二元制,又称官僚法官制。英美法系国家法官的培训、选任和晋升都不同于职业文官,其社会地位、名誉、威望远较文官为高,因此,法官的待遇也远较文官丰厚。并且,各级法院独立性较大,不同级别法官之间差别很小。如英国高等法院和刑事法院法官之间的地位差别不大,各级法院内部的法官之间差别更是微乎其微。美国联邦法官之间的地位更趋于平等。英国著名学者威廉斯曾说:法官通过自身的裁判活动创造、发展并且变革着法律,社会铭记那些创造了这种制度的伟大法官的名字。近年来,两大法系的法官制度互相吸收,呈现出许多共同的发展趋势。
  第一,任职要求趋于提高。西方社会普遍认为,虽然检察官和律师对案件判定都具有重大影响,但最后对案件作出终局性结论的是法官,法官对于保证诉讼程序的正当和裁判的公平正义具有关键性意义。因此许多国家对法官资格的要求一般比律师和检察官高。如日本规定高等法院法官须担任过10年以上的助理法官、简易法院法官、进修所教官、法学教授或副教授等职务。最高法院的法官应当是见识高、有法律素养、40岁以上的人担任。第二,任用程序趋于严格。法官是司法体制中最具能动性的主体,各国在法官任命程序上都强调任用程序的严格性和严肃性,成为法官,一般都要经过严格选拔。从法学院学生到律师或司法实习生再到法官,是一个漫长而充满障碍的过程。这一过程自身的漫长、艰辛和严厉性使法官一般都具有优良的法律专业素质,同时也使法官树立职业的神圣感,从而自觉严格依法行事。同时,严格任命程序也利于从严掌握法官资格的统一适用,保障进入法官队伍的人员素质。第三,保障体制趋于严密。法官独立是西方司法独立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指当法官审判时,不依照其他任何指示行动,始终依照法律和事实,以自己独立自主的判断来行动。这一原则也由《世界司法独立宣言》和《国际律师协会关于司法独立最低限度标准的规则》确立。法官的身份保障是保障法官独立的重要途径,多数国家实行法官终身制,即使实行任期制的国家也会规定较长的任期,并可以连任。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均规定,法官无论是终身制还是任期制都坚持“不可更换制”,即法官一经任用,便不得随意更换,不得被免职、转职或调换工作,只有依照法定条件,才能予以弹劾、撤职、调离或令其提前退休。《世界司法独立宣言》规定:法官的薪金和退休金应当得到充分的保障,以与他的地位、尊严和职务责任相适应,同时还应随物价的增长而加以适当的调整。为了提供法官的经济保障,两大法系的国家都认识到了提高法官薪俸的必要性,如意大利新法律明确规定,法官的工资高于其他公务员的工资。此外,西方国家普遍重视法官的特权保障。如司法豁免权,即法官在执行司法审判职能过程中所实施的行为和所发表的言论享有不受指控或法律追究的权利。司法豁免权是相对的,它应该保持一种合理的限度,如果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有行为不检或其他失职行为,他们仍应承受相应的行政、民事或刑事责任。除司法豁免权外,还有两项规则保护法官独立履职:一是禁止对正在进行的审判加以评议,二是禁止将正在被审理的案件或争端列入国会议程。
  守护着法律的司法人员,除法官之外,就是检察官。上世纪,美国发生的几起重大案件,如“伊朗门事件”、克林顿总统绯闻案等,引起了人们对于美国的独立检察官乃至检察官制度的极大关注,也引发了各国对于检察官制度的改革。独立检察官制度源于1973年对尼克松总统水门事件的调查,当时国会一致投票同意任命一位独立于司法部的“独立检察官”来调查此事。自“水门事件”以来,美国曾8次启用独立检察官。由于耗资巨大、有滥用职权之嫌,独立检察官制度在1999年到期后没能得到延续。之后作为替代性制度,司法部长可以任命一位检察官对有问题的高官进行调查。可以说,经过不断改革和完善,各国检察制度都以不同的方式在法律体系中发挥了无可替代的作用。
  一直以来,两大法系检察官制度有很大差异,如在组织体系方面,大陆法系国家强调检察机关的高度统一性,而英美法系国家检察机关则表现出相当的松散性;英美法系检察机关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大陆法系各国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要小很多。选任途径、地位保障等方面也有所不同。各国检察官的职责都是为了保障司法公正、维护法律尊严,检察制度的改革围绕这个核心进行,从而体现出了共同的趋势。第一,检察机关的职权范围呈扩大趋势。例如,在传统上,检察机关一般只参与刑事诉讼活动,随着社会生活的日趋复杂化,检察机关开始比较广泛地干预涉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民事和行政诉讼。又如,检察机关的职能从诉讼领域扩展到社会事务的其他方面。第二,检察机关独立性增强。在西方国家,检察权是行政权的一部分,因此司法独立并不适用于检察机关。但基于检察机关在诉讼中举足轻重的地位,各国从人事制度上加强检察官的独立性和保障机制以外,还注重检察机构的独立性,确立检察一体化原则,即所有检察机关作为一个命运共同体执行职务。第三,检察官制度日趋严格完备。如担任检察官的条件要求提高,英美法系检察官一般必须获得律师资格,法国获得检察官资格必须在大学毕业后,通过严格的入学考试后在国立审判官学院修业期满。检察官保障制度也进一步加强。第四,对检察官的制约机制也不断完善。如加强司法首长对检察官行使职权行为的监督和制约、通过改革诉讼程序加强对检察权行使的制约、加强对检察官违法失职行为的惩戒等。各国法治经验揭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障正义的实现,有赖法官的廉洁、公正,也有赖检察官的忠诚与执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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