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腐败呈现三大特征
专家认为,政策性腐败具有三大特征。
特征一:具有依附性。政策性腐败以特定的政策为依附,腐败根源来自于政策的授权,既依靠于权力,更依附于政策。“刘志军担任铁道部部长时,国家在规划和政策层面对发展高铁给予了极大支持,投资上万亿的高铁建设资金。高铁线路的规划、在哪个城市设立站点或者枢纽站点,终极决定权在刘志军手中。”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马特说,高铁建设资金成为众人觊觎的“肥肉”,而“掮客”丁书苗正是通过刘志军的权力,帮助23家投标公司中标57个铁路工程项目,并由此获得利益30余亿元。“依附于政策,钻政策的空子,这是一些官员利用政策进行腐败的基本手段。”肖军说。
特征二:伪装性很强。“权钱交易是摆不上台面的,但政策性腐败完全可以冠冕堂皇地假公济私,有很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用政策规定的合法程序来掩盖非法谋利的行为,表面上按程序依法行政,私下的勾结或交易外人根本看不到,也难以发现,不用违法违规就能实施腐败行为。”庄德水认为,“伪装性”是政策性腐败最大的特征,因此政策性腐败也可以称为“能摆上台面的腐败”。马特称,因为政策赋予了执行者自由裁量的空间,所以这些涉嫌腐败的决策表面上都是合法合规的,在程序上和规则上都没有瑕疵。“刘铁男在落马前拼命批项目,作顺水人情,这些项目实际上都符合政策,批还是不批,早批还是晚批,这都是政策执行者的自由裁量权。”
特征三:勾结性、合谋性较强。肖军指出,在所有政策性腐败案件中,即便官员有私心,单独犯罪的可能性也很小,没有“合作”对象的配合很难完成。这种“合作”的具体表现就是内勾外结,将内部政策执行者用利益绑架起来,再通过一些外部人员进行“穿针引线”,大肆吞并和私分国有资产,最后进行利益分配。“相比一般腐败,政策性腐败的合谋性更强,政策的制定者、执行者和受益者之间会事先达成协议,心照不宣,深度腐败。”庄德水说。
莫让政策成为腐败的避风港
“不可否认,政策性腐败是监管不严所致。但一些部门在出台政策前,完全是在行政体制的内部封闭运行,在这个过程中既没有立法监督,也没有社会监督,政策出台后转化为具体的项目和资金,最终成为腐败分子竞相争夺的资源。”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罗猛担忧地说。
“任何政策的设计,不能只重授权、轻担责,执行政策的部门和人员,权利与责任必须对等挂钩,对于利用政策以权谋私的行为,要制定可行的预防措施和惩戒性措施。”庄德水说。
“从政策制定到政策执行再到政策评估,要全方位建立政策监管体系,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要全程实施监督。”庄德水建议,对一些国家部委现有的政策制定权和政策执行权要进行适当剥离,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国务院各部委出台的政策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针对重大政策调整召开大型听证会,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重大政策实施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要求政策实施机构定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专项报告,接受审查和监督。
“法律制度的完善是遏制我国政策性腐败的必由之路。”乔新生建议,要减少对中央政府的授权立法事项,进一步强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策权力,中央政府所属部委实施的重大扶持政策和补贴政策,要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批准,要制定专项法律文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实施扶持政策或者补贴政策。另外,任何政策的出台都应当符合国情,不能让政策对抗法律的执行,成为腐败的避风港,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要纳入法治轨道。(汪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