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法官牟取不法私利是司法改革的重点

作者:孟勤国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2015-01-07 09:51:36

限制法官牟取不法私利是司法改革的重点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确立了司法改革的基本路径和重大措施,在具体落实的过程中,笔者认为,应加强限制法官牟取不法私利。目前学术界及实务部门通常将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的问题归结于地方党政领导干预案件,这无疑是重要的原因之一,但并不是唯一的原因。实际上,大多数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的案件是法院内部人员(包括院长、庭长、主审法官等)牟取不法私利造成的。即便是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干预,也须借助于法官为个人牟取不法私利的诉求,如保官升官、相互利用、搭车寻租等。

  法官公正是司法公正的核心内容,没有公正的法官,绝无公正的判决。已经开始的法院去行政化、去地方化的改革,致力于为法官提供独立审判的制度环境,以期最大限度地解除法官公正审判的后顾之忧。这一改革能否取得预期效果,取决于能否限制法官牟取不法私利。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赋予法官独立审判权力的同时,必须建立防止法官滥用权力的机制,否则,审判独立将导致更为普遍、严重的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在这个问题上,只有错案追究这一种事后控制是远远不够的,笔者提出三点建议供有关部门决策参考。

  第一,建立法官年资晋升和相对高薪的制度。法官是一个需要丰富的阅历、经验及社会尊重的职业。年资高的法官,阅历和经验丰富,理应受到社会尊重。职级和年薪是反映法官阅历、经验的价值和赢得社会尊重的不可缺少的标志。法官应该有与其年资相匹配的体面,这种体面是法官追求法律公正和珍惜自身声誉的重要动力,是法官群体成为社会良心的基本条件。高薪确实未必养廉,但低薪更难养廉。法官只要不违法违纪,有相应的专业能力,勤勉办案,即应按时晋升。中院以上法官,退休时应升到厅级,基层法院的法官,应升到处级。法官专业要求高,办案工作重,年薪比同级公务员工资至少应高一倍。法官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守卫者,社会在法官身上投入理应多一些,且全国法官人数约20万,相对高薪的总成本并不高。

  第二,建立法官个人和家庭财产透明的制度。法官个人和家庭财产透明是证明法官清廉的重要方式,也是法官不想贪、不敢贪的制度约束。法官个人和家庭财产的变动都在众目睽睽之下,不法私利很难隐藏。给予法官高薪和公开法官财产是一个硬币的两面,唯此才能培育出公正无私的法官。各级人大应设立专门委员会接受并核查法官申报个人和家庭财产,公众应能随时查阅法官个人和家庭财产状况,法官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的,应成为罢免法官职务的法定理由。严格的现金管理是狙击受贿、偷税、洗钱的利器,应规定法官收支超过2000元的必须转账,法官使用现金超过2000元时,必须在财产申报时说明并作合理解释。案件不只是当事人的私事,判决结果的公平性涉及法律是否得到公正执行,具有社会事件的性质和意义,法官是事实上的公众人物,不存在财产透明损害法官隐私的问题。

  第三,建立法官及其近亲属特定行为监控的制度。法官的公正形象,不仅来自于公正的判决,也来自于法官自身的品行。法官应该是社会最具有道德声望的群体,社会有权要求法官不从事瓜田李下或低级趣味的活动,对法官及其近亲属特定行为给予必要的监控。应该禁止法官的近亲属从事律师职业,目前法律只限定法官近亲属不得在法官任职法院从事法律服务,仅此不能阻止法官为近亲属律师谋利。如果法官的师生、同学、平常来往较多的人员是案件中的当事人或代理人,卷宗中应注明他们与法官的关系以备查。应严格禁止法官为当事人推荐律师、出席律师事务所或律师的各种活动。应建立法官特定行为年度报告制度,例如,法官出入夜总会、棋牌馆、按摩院等场所的次数,法官购买或出售价格超过1万元的物品清单,法官与他人发生民事借贷等各种经济活动的情况,等等。彻底杜绝法官牟取不法私利的可能性,是法官职业的内在要求,不能接受的可以退出法官行业而从事其他职业。

  综上所述,一言以蔽之:给法官以足够的体面,对法官以严厉的约束。舍此,任何司法改革的方案都难以有效实施。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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