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人社部官网发布消息称,已起草《企业裁减人员规定(征求意见稿)》,现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5年1月31日。
裁减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人员的,适用《企业裁减人员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中明确规定,企业采取协商一致方式解除劳动合同人数达到20人以上,应当提前30日向本企业工会或者全体职工告知有关情况,并将拟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数报告人社部门。
另外,为加强对企业职工的保护,征求意见稿规定六种范围内人员不能被裁减,相比1994年的《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新增“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和“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两类人员。其他四种不能裁减人员指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意见稿中也提出,对采取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人社部门会按规定给予稳岗补贴。意见反馈可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人社部网站,或发送电子邮件至lifachu@mohrss.gov.cn。(记者 韩会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