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旦刚过,某信托公司由于一个信托计划出现亏损,被部分投资者联合维权。投资者与信托公司争议的焦点在于资金投向与合同约定是否有出入。
信托市场奉行的原则是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理应有清晰的责任界定。但当前的问题是买与卖的责任如何界定,如何厘清这种“扯不清的责任”?
在去年年末的信托业年会上,监管层提出了练好内功的“八项责任”,力图通过明确受托、经纪、维权、核算、机构、股东、行业、监管等责任,划清责任界限,并将配套推出相关指引,把信托的角色定位和内部管理梳理到位,以打造新型的信托业。
尽管“八项责任”的落实还需要一个过程,但在当前发展环境下,信托公司应时刻绷紧这根弦,少一些急功近利,多一些精耕细作,严格业务流程,做好信息披露和风险防控等,进一步获得投资者的认可和信任。
对于投资者来说,也不要再迷信所谓的“刚性兑付”。监管层推进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信号已十分明显,信托高收益、高风险不能再当“耳旁风”,投资者投资信托需要“一看二慢三通过”,在重视收益率的同时,还要对销售渠道、公司实力、产品投向以及融资方实力等进行全面考量。对于合同条款更要仔细研读,特别是有关风控的条款,避免似是而非的理解,切实维护好自己的利益。平常买个菜还要挑挑拣拣,更何况如此大额的投资就更不能疏忽大意了。
此外,投资者在多年刚性兑付预期下形成的投资心理或许很难在短时间内改变。投资者教育应该是一个长期的任务,需要信托业相关各方的恒心、耐心和细心。信托业更需要获得投资者的信任,这种信任的维护需要严格的业务流程、完善的制度规范等,而不是给投资者“无风险,高收益”的心理预期。
随着居民财富的累积,老百姓对财富管理的需求更为迫切,也更为多样。我国信托业当前提供的服务还处于财富增值阶段,在后续的财富保值和传承阶段,具备财产独立和破产隔离制度优势的信托业还大有可为。(常艳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