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月15日电 最高检日前通报11起检察机关司法不规范典型案件,这些案件中,有的违规扣押涉案财物,有的违规办案导致办案安全事故,也有的干预案件办理、徇私枉法等。最高检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引以为戒,深入剖析问题产生的根源,从中汲取深刻教训,扎实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严肃整治司法不规范突出问题。通报的11起案件分别是:
河北省河间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赵永胜、反渎局副局长朱金仲、干警王任珠等人违规扣押涉案财物案。2012年4月,朱金仲、王任珠在查办杨某涉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案时,收取当事人涉案款80万元,没有出具任何凭证,提取笔录没有缴款人的确认签字,未履行相关法律手续。移送审查起诉时,侦查卷宗中没有涉案款的任何记载,侦查终结报告中也未提及涉案款问题。该院对杨某决定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朱金仲、王任珠将杨某家属所交2万元保证金交给内勤保管,内勤将该款存放在办公室里。2013年6月,赵永胜受到警告处分,朱金仲、王任珠受到记过处分。
山西省寿阳县检察院违规办案导致办案安全事故案。2014年7月,寿阳县检察院对曹某涉嫌受贿罪进行调查,并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7月6日凌晨,看管人员将曹某使用过的一次性剃须刀随意丢弃在房间内垃圾桶内,导致发生曹某用剃须刀刀片自杀的责任事故。2014年9月,该院检察长张群星、副检察长武丰敬受到记大过处分,职务犯罪预防侦查局局长朱胜受到记大过处分并辞职。
贵州省惠水县检察院违规办案导致办案安全事故案。2012年12月,惠水县检察院办理王某涉嫌受贿案时,在讯问过程中未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同年12月14日晚,押解王某到看守所实行关押,因看守所大门未开,当绕行至武警中队大门门柱附近时,由于看管不严,王某突然挣脱押解人员的约束,用头猛撞大门水泥柱后倒地,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3年10月,该院检察长韦松受到记过处分,副检察长吴勇受到记大过处分,反贪局副局长金凡、刘学琴和公诉科科长阎帮荣等受到记过处分。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检察院副检察长梁飞云干预案件办理案。2014年2月12日,五原县检察院反贪局办案人员经检察长同意,在办案区候谈室与案件当事人清点核对有关账目。在此期间,梁飞云接受当事人请托向办案人员打探案情,后以使用办案区未经其批准为由,将在办案区工作的6名办案人员及1名案件当事人用链锁锁在办案区内,时间长达20多分钟,检察长责令其开门仍拒不执行,后经办案人员使用绞磨机将链锁切断,才将办案区门打开。2014年2月,梁飞云受到记大过处分。
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社区检察处书记员刘一定泄露案件秘密案。2014年7月至9月,长期病休在家的刘一定在明知徐某系市纪委“505专案”调查对象的情况下,多次与徐某通电话及见面联系。在有关部门对“505专案”被调查人张某采取强制措施后,刘一定向同事打探案件进展情况,并将了解到的情况告知徐某。2014年12月,刘一定受到记大过处分。
辽宁省凌海市检察院反渎局局长郭守信弄虚作假案。郭守信为完成2012年度考核任务,伪造凌海市沈家台镇森林失火案中蔺某、于某等人的判决书,上报辽宁省锦州市检察院。2014年5月,郭守信受到记大过处分。该院检察长王庆军、副检察长郭武对郭守信弄虚作假行为,事先没有发现,知情后没有及时予以纠正。王庆军受到记过处分,郭武受到警告处分。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检察院警务科副科长吴文新徇私枉法案。2014年6月,吴文新被安排对涉嫌行贿犯罪被监视居住的邵某执行看管任务。其间,吴文新获知其亲戚丁某收受邵某人民币1万元和一箱酒的案情后,多次向丁某电话询问有无此事,并让丁某删除通话记录。后吴文新又对邵某讲“说假话人家会找你算账的,该纠正就要纠正过来”等,给邵某造成心理压力,致邵某在被刑事拘留当日全面翻供,影响案件办理。2014年7月,吴文新受到撤职处分。
河南省南阳市检察院控申处涉法涉诉案件评查办副主任张永先违反办案纪律案。2014年3月,张永先在信访接待中,与信访人李某进行谈话、劝访时,使用粗俗、下流语言对无关人员进行侮辱、诋毁,其言行被李某录音并向有关部门反映,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2014年12月,张永先受到降级处分。
重庆市北碚区检察院侦监科原干警李小彬受贿案。2013年2月,李小彬接受犯罪嫌疑人程某及其妻子的请托,帮他们打探案情,先后5次收受程某及其妻子所送钱款共计人民币12万元。2014年10月,李小彬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万元。2014年12月,李小彬被开除公职。
四川省宣汉县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室干警龚刚临滥用职权案。2013年4月,龚刚临在受理在押人员冉某举报他人涉嫌犯罪的过程中,没有按照规定对在押人员的举报进行登记并处理。2013年8月,龚刚临未经同意,擅自为犯罪嫌疑人冉某出具了检举他人立功的证明材料。2014年11月,龚刚临受到记过处分。
陕西省丹凤县检察院民行检察科科长贺丹斌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案。2012年5月,贺丹斌在办理卢某民事申诉案时,了解到卢某的代理人张某准备去河南省淅川县和禹州市找证人调查取证。为进一步了解案情,贺丹斌随张某等人一同前往调查取证并旁听了全过程,后张某在调查笔录上署上贺丹斌的名字。在随后的12份证人证言的调取中,贺丹斌并未参与,但张某为增强证据效力,也私自署上贺丹斌的名字。2014年4月,贺丹斌受到记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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