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的货物不满意,想退款卖家不同意怎么办?购买的商品名不符实怎么办?《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将于3月15日起实施(原《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同时废止),若遇到上述情况,工商部门可以据此帮消费者讨回公道。(1月21日《经济日报》)
如今,去餐馆吃饭,经常会碰到收银员介绍,在本店预存一定金额就可办理会员卡,享受打折优惠。一些人办了,用到中途钱没花完,想要退回预付款,却多是碰壁,吃了闷亏。较真的人想要投诉则往往于法无据,无所适从。这种情况,随着《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从3月15日起实施,可能会得到改善。因为其中明确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责任义务等内容。
在生活中很多消费行为看似小事,却折射出了消费者权利意识的高低。从这个角度来看,让消费者和商家在规则之下实现良性互动,离不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完善。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开始实施,以其为主体的相关法律体系护佑市场经济前行,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某些法律条文也逐渐滞后于现实需求。一些顽症依旧存在,而新问题则层出不穷:比如,一些店铺“跳楼清仓大甩卖”忽悠消费者多年,却至今没关张;再比如,网购兴起,如何保障网购者享有“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权利,这些都迫切需要法律体系的更新、升级。
此次新的处罚办法在条款上较原来多了近两倍,对新近出现的消费行为进行了一一界定和保护。同时,又规定工商部门要将处罚结果记入经营者的信用档案。这些举措填补了之前监管的空白,强化了经营者的义务,增加了消费者维权的底气。此消彼长之下,消费者在市场行为中的分量得到加强。此外,从“自认倒霉”到依法维权,公众的消费理念在改变,消费者要求获得充足话语权的呼声也得到回应。此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配套体系的更新,反映出立法主动适应消费的新面貌,不仅张开的网更大了,而且在具体条文中透出来吸纳民智、体现民意的良善用意。尊重和维护消费者在市场经济中的话语权,必将更好地促进市场经济本身的发展。
如果说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对整个相关法律系统的升级,那么此次新的《处罚办法》则相当于为新系统打了个“补丁”。随着消费方式不断增加,想必以后这样的“补丁”还会更多。因为,消费观理应涵盖权益观。纵观消费者权益保护脉络,不难发现,每一次完善都是为了增加市场行为中的“消费者分量”,让消费行为更好地在法治框架内运行。每一笔消费行为都涉及市场各个主体的利益交换,法律应该提升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能力。(庹新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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