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排名取消对司法要求更高

来源:南方日报
2015-01-22 10:36:19

  中央政法委20日要求,中央政法各单位和各地政法机关今年对各类执法司法考核指标进行全面清理,坚决取消刑事拘留数、批捕率、起诉率、有罪判决率、结案率等不合理的考核项目。

  去年底媒体曝光了法院系统的一个不成文做法:年底一般不受案。这与法院系统的考核制度直接相关,因为年底受案会影响年度结案率。曝光之后,引发了不少质疑。也是在去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取消对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考核排名,除依照法律规定保留审限内结案率等若干必要的约束性指标外,各高级人民法院也要按照最高法的要求,取消本地区不合理的考核指标。此次在中央政法委的统一要求下,可以预期整个政法系统的不合理考核指标终将成为过去。

  一直以来,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上下级之间、机关内部,都有一整套的考核指标体系约束执法司法机关的行为。司法考核指标,到底应不应设置?执法与司法确实是存在好与不好的区别,上级机关需要通过设置必要的约束性指标,对下级机关可能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纠正,防止下级机关逾越红线,损害当事人利益和司法公信。但从实际情况看,“好经”在一定程度上被“念歪”,出现了一些与制度设计初衷相背离的现象,如将考核结果与评优评先简单挂钩,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人员的工作热情,甚至导致一些法院出于功利主义目的,对有关指标做变通或虚报处理;迫于二审改判率、发回重审率的考核压力,有的下级司法部门动辄向上级请示汇报案件,加剧了司法行政化;更有甚者,出于降低不起诉率、改判率、无罪判决率等目的,有的公检法三机关“过度合作”,私下进行“案件交流”和“意见交换”。为了“好看”的结案率而闭门谢客,恰是生动的例子。

  当下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目标就是“去地方化”和“去行政化”,既要保障司法机关不受其他机关的不当干预,也要保障在司法系统内部,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能够真正按照司法规律独立自主地运行。考核制度本身即具有行政化色彩,致使司法人员不能尽心尽力地致力于案件本身,确保案件质量,而是更多去考虑如何确保考核过关,排名不落后,争取先进。每到年底考核季时,更是想尽办法去提高完善各项指标指数、确保合格。这无疑与司法本身所具有的价值取向相左。公正,应该是司法唯一的价值评判,尽管仍需兼顾效率等因素,但归根结底,仍是为了“让人民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在一些冤假错案中,实际上相关司法机关早就发现存在冤错的可能,但是由于担心改判会影响到考核排名等原因,相关司法机关宁可“将错就错”,拒绝对案件作出改变,并由此而导致案件迟迟得不到纠正。在整个政法系统内取消不合理的执法司法考核指标,正是为了让司法回归其应有规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毫无疑问,自上而下取消不合理的执法司法考核指标,是政法机关自我限权的改革举措,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深化改革战略思维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但是,考核排名取消了,不意味着对司法工作的要求降低了,实质上是在严格司法层面提出了更高要求。没有了纷繁复杂的考核指标,告别了“司法GDP”的干扰,也就没有更多困身于行政事务的借口,从而可以摆脱束缚而更专心于案件的侦查、起诉与审判,以全力保障公平正义。(洪丹)

考核排名取消对司法要求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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