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福建一名5岁女童因输注“窗口期”血液而感染艾滋病,再次将医患关系推到风口浪尖。据查,供血的血液中心和实施手术的医院都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遭遇这类“无过错医疗损害”,患者利益如何保障?
昨日下午,省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分组讨论时,省政协委员、武汉市中心医院副院长李文洲讲述这个事件。他由此提出建议:设立“医疗强制险”,当患者受到“无过错医疗损害”时,可申请补偿。
李文洲介绍,在临床诊疗中,这样的无过错损伤事件并不少见。以口服的环丙沙星为例,这是一种高效广谱抗菌药,绝大多数患者对该药没有过敏反应,药典中也明确口服无须做过敏测试。但医院曾遇到一位患儿,口服后出现剥脱性皮炎。
“药没有问题,医疗行为也没有问题,但患者觉得自己受到损害,首先想到的就是找医疗机构赔偿。医院和医生都觉得‘委屈’,造成了医患矛盾。”李文洲说。
“这种无过错医疗损害发生后,需要的是社会帮扶,而不是让医院独自承担责任。”李文洲介绍,目前,新西兰、瑞典、法国都已建立无过错责任赔偿体系。但在我国,暂时还没有城市、地区建立对患者的补偿机制。
李文洲建议,我省可尝试设立“医疗强制险”,建议由政府主导,医院、医药器械生产商、经营商、患者等多方参与的“无过错医疗损害补偿基金”。
“患者可在就诊时,多交一定小额费用,作为强制保险金,如门诊挂号多交1元钱,住院多交10元钱。”李文洲说,一旦发生过敏、手术损伤、癌症住院期死亡等“无过错医疗损害”状况,患者及家属可以申请补偿。
对此,医药卫生界多位委员在发言时表示赞同推行“医疗强制险”,使患者得到及时合理补偿,能有效地减少医疗纠纷。
(记者黄洁莹)
(见习编辑:叶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