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岁的男童严重脑损伤,父母看着勉强维持生命的儿子痛不欲生,含泪请求为孩子实施“安乐死”,但是,再大的痛苦,再毅然的决绝,却不能突破法律的“禁区”——这一做法与我国法律相悖。近日,发生在安徽的这一新闻事件再次引发舆论对于“安乐死”的关注。(1月26日《现代快报》)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接受他人委托并帮助其完成自杀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这是众多申请安乐死者无法逾越的法律底线,在我国因为安乐死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并非个别。很多人在遭遇感情折磨与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法死结时,眼睁睁看着自己挚爱的人“含痛而死”。安徽这一岁男童的父母也将遭受这种痛苦,这是无法避免的。
关于安乐死的争论,在西方很多发达国家也由来已久。2013年,英国上诉法院就判决支持了禁止安乐死的相关法律的效力。人们争论最多的是,允许安乐死会不会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
有人认为,从医学的角度来看,让末期绝症患者选择安乐死摆脱病痛折磨,是一种无可厚非的行为。但是法律的口子一旦打开,其负面影响是无法预料的。荷兰2001年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正式立法允许安乐死的国家后,荷兰老人由于担心自己一旦生病就会面临被安乐死的危险,因而大量外迁到周边国家定居。
与荷兰等西欧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实施安乐死的条件更不成熟,甚至在一定情况下,“绝症”的认定有可能被“绝境”所混淆。对“绝症”的判定属于医学范畴,在医疗技术不断发展的情况下,哪些病症符合安乐死的条件无法科学界定,由谁来界定就更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了,一旦这种医学诊断成为允许安乐死的依据,则其法律效力就类似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核准裁定书,可以直接终结人的生命!
在我国医疗救助体系还不发达的现状下,有些病症并非医疗技术的原因无法救治,而是患者出于经济状况等原因无法得到最佳或及时的治疗,陷入的是“无钱医治而遭受病痛折磨”的悲哀之中,“不想拖累家人”成了一些病人申请安乐死的理由, “绝境”心态可能会主导安乐死的走向。有法学专家曾一语中的:如果立法允许安乐死,安乐死会被滥用,可能会出现患者单位、患者亲朋的暗示,促使患者安乐死的决心。
老话常说“好死不如赖活着”,但是在穷尽所有手段都无法排除疾病痛苦的时候,“生命的尊严”和“生命的权利”的情法死结,终究还得用合适的方法打开。在现有的条件下,法律的口子无法打开,但是法律之外的救助和救济途径必须跟上,比如要完善医疗救助体系,让“病有所医”不再难,杜绝无钱治病使得患者自动放弃治疗,这种情况下所带来的消极安乐死,比刑法所禁止的积极安乐死,更应引起社会的重视,社会的痛还得用社会的力量来共同承受、共同化解。(许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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