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的努力 公众的权益

来源:检察日报
2015-01-30 06:20:46

  四中全会提出:

  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中国的公益诉讼实践始于上世纪90年代后期。公益诉讼针对的行为是损害“公共利益”,但由于受害人具有不确定性,在实践中很多公益事件因为没有人提起诉讼,而处于“不告不理”的尴尬境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将“公益诉讼”再次提到了一个引人关注的位置。

  1.6亿赔偿:

  环境公益诉讼或创天价

  2014年12月4日,江苏“天价赔偿环境公益诉讼案”二审开庭,这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组建后首个公开审理的案件,也是迄今为止全国环保公益诉讼中赔付额最高的案件。江苏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邵建东代表检察机关发表出庭意见。该案中1.6亿元的赔偿数额也出乎业界意料,此前论及环境公益诉讼,“立案难、取证难、鉴定难、胜诉难”几乎众口一词,但此次却是里程碑式的破局。

  兰州水污染:公益诉讼艰难

  2014年4月,多位兰州市民状告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公司造成兰州水污染,但兰州市中院以“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5条”,公民个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不予受理。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但是前提条件是提起的主体只能是法律规定的团体和组织,把公民排除在外。

  质疑铁总上调退票费:律师起诉国家铁路局一审获胜

  2014年4月,北京律师董正伟向国家铁路局申请公开中国铁路总公司制定调涨火车票退票费过程中的政府定价信息和退票成本信息,国家铁路局以不属于公开事项为由,拒绝了董正伟的申请。董正伟就此对国家铁路局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国家铁路局的答复违法。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认为,国家铁路局没有理由拒绝董正伟的申请,要求国家铁路局重新作出答复。

  律师组团起诉金龙鱼:转基因食品标识不醒目

  由于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尚无定论,2014年8月14日,云南同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思龙起诉多家食用油企业转基因食品标识不醒目,同时,多名律师向全国多个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商家“欺诈”,全国共立案11起。10月30日,“金龙鱼转基因标识不清”一案首次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法院审理。

  楼村水库倾倒垃圾案:检察官支持起诉

  2014年6月,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法院正式受理该区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方的楼村水库垃圾倾倒污染环境一案。这是2013年1月1日将“有关组织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写入修改后的民诉法实施后,深圳市首宗成功立案的有关环境污染的公益诉讼案件。根据修改后民诉法,检察机关不宜直接作为公益诉讼的起诉方。为此,该院通过与光明新区政府及相关执法部门多次沟通,最终确定具有环境监管职责的光明新区城建局作为本案原告,而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方,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这为在修改后民诉法框架下,进一步探索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新方式,丰富检察机关维护公共利益的工作途径,提供了有益的司法实践经验。

  浙江性别歧视第一案宣判:新东方烹饪学校败诉河南籍应届女大学毕业生

  黄蓉(化名)在应聘新东方烹饪学校文案这一职位时,多次被以“限招男性”为由拒绝。黄蓉于2014年7月8日向杭州市西湖区法院提起诉讼。11月12日,法院判决黄蓉胜诉,认定新东方烹饪学校就业性别歧视成立,并判决新东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尽管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个案仍可以不断推动法治的进步。这不但对大量存在的就业歧视现象有警示作用,也为就业歧视维权指明了法律方向。此次诉讼表明依法维权合理且可行,进而推动民众权利意识的觉醒,这才是此次事件的最大意义。

  三峡重庆库区环境受损:民间公益环保组织当原告

  2014年底,重庆市万州区法院正式受理首例民间环保公益诉讼案件——民间公益环保组织重庆绿色志愿者联合会起诉湖北一矿业公司污染环境案。万州区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冯纲称:环境治理过去主要依靠行政手段,民众缺乏参与的途径,此次立案受理由民间环保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将极大地激发民众参与环保事业的热情。该污染事件造成当地3个乡镇5万余人的生活用水及1.8万亩农田受到严重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