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称充分体现住房公积金的“公积”价值

作者:殷立飞 来源:深圳特区报
2015-01-30 08:48:46

  原标题:充分体现住房 公积金的“公积”价值

  住建部、财政部、央行三部委28日发文:今后无房(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房的)的职工,只要连续缴存公积金满3个月,无需租金发票、税票也可以支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公积金放宽提取条件是有了一定的“穷人经济学”的意思,这令人欣慰,但根据定义,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有“保障”二字,便意味着其还可以再多些“穷人经济学”。住房公积金不仅可以用于租房,还应可以用于支付购房契税、专项维修基金等与住房相关的税费使用等。

  ——张贵峰

  从住建部、财政部、央行通知中第2、3条看,租住公租房,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房,各地根据当地租金水平和住房面积确定提取额度,这些也算是有计划开放,当前一些职工所缴纳的公积金金额,跟当前租房的租金明显不对称。房租高于公积金缴纳的情况比比皆是。如果不提高公积金基数,到头来还只能按“确定提取额度”提取,而非全额提取,租房问题估计还是很难解决。

  ——贺成

  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范围,还有进一步扩大放宽的空间。比如,与居住、买房密切相关的物业费等税费支出,都应该允许通过提取公积金来支付。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地放宽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范围,并简化、降低相关的手续门槛,最大程度地减少公积金的闲置,这样既有利于改善普通职工的住房难题、减轻他们的租房负担,也有利于发挥住房公积金的制度功能,充分凸显其基于“公共”的“公积”价值。

  ——作之

  住房公积金提取新政,已在行动上迈出了关键的一步,符合“财尽其用”的原则。但是,“提取”作为住房公积金制度中的一个环节,还不能囊括改革的全部内容,尚未改变当下住房公积金缴纳、收益等环节不平衡的现状。据媒体公开报道的一些情况来看,个人与个人、单位与单位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别,有的高达数十倍之多,在资金的利用上也存在很大的不平衡。由此很有可能产生“贫者愈贫,富者愈富”的马太效应,拉大收入差距。改革要缩小收入差距,按照社会公正的原则进行,不然,就违背了共同富裕的初衷。

  ——殷立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