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炫耀法律别旁观

来源:法制日报
2015-01-31 10:01:45

  对炫耀微博无论真假,法律都不能旁观,这其中涉及到法律尊严的重大问题,不旁观,不仅要听说什么、还要查干了什么,并将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其价值不言自明

  日前,河南汝州市委机关一会议室装修改造工程招投标引争议。有自称投标单位员工的网友在开标前自曝已中标,并称“感谢局长、人民币”,同时“可怜别的招标企业”。而在开标三天后,官方公示证实其所在单位中标。昨日下午,招标方汝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回应南都记者,招标不存在贿赂等违规行为,公示期间亦无异议。涉事企业则称,经查该微博并非内部员工所为,或为对手恶意中伤(1月30日《南方都市报》)。

  暂且不论炫耀微博所言真假,单就评标结果被提前预知都不合法律规矩。我国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秘密进行的评标,是如何被他人一猜就中,不能不叫人产生种种疑问。如果实属巧合,也就罢了,如果是被提前泄密,招标代理机构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面临罚款,甚至追究刑事责任,且提前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况且炫耀微博不仅提前预知中标公司,而且直指招标中存在贪腐行为。招投标领域是腐败重灾区,不管其中是否存在腐败行为,纪检、监察等部门都不应坐视不管,而应将其作为一条腐败线索深入调查,如果贪腐行为为真,就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如果贪腐行为为虚,就应还负责招标干部一个清白,依法追究微博发布者的法律责任。

  须知,网络也不是法外之地,哪些能说、哪些不能说,有严格的法律边界,不是可以任意而为的。微博所言为虚,那么就是谣言乃至诽谤。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有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应予拘留、罚款等处罚。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诽谤罪。当前炫耀微博所发布内容真假尚且悬而未决,尽管有招标方汝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涉事企业回应,但招标方汝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涉事企业是事件当事人,出于趋利避害的考量,回应真实性要打个大大的问号,也很难赢得社会认可。

  所以对炫耀微博无论真假,法律都不能旁观,这其中涉及到法律尊严的重大问题,旁观,此事以招标方汝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涉事企业回应就此终结,问号没有打开,给人一种法律不作为的印象,严重背离依法治国理念;不旁观,不仅要听说什么、还要查干了什么,并将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其价值不言自明。当前,还未见到纪检、检察等部门的介入,无论如何,都应尽快行动起来,揭开事实真相,不让法律尊严失去。(乔子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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