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需具备“法治任性”

来源:广州日报
2015-02-02 08:55:26

  去年底,浙江省消保委认为“强制实名制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规定违法,遂将上海铁路局告上法庭,此案被称为“公益诉讼第一案”。2015年1月30日,浙江省消保委却接到了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书。对此,省消保委认为,裁定“与事实和法律不符”,已于当天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2月1日《现代金报》)

  在法治的平台上,消保委与“铁老大”过招。“公益诉讼第一案”的意义在于,公益诉讼主体敢作为,用法律手段与司法路径,向铁路的“霸王条款”发起挑战,以维护遗失车票群体的利益。还在于“鞭策与激励”,新消法授权的公益诉讼主体,如果少作为,甚至懒作为,就会“消耗”法律的善意与维权功能,让法律成为“纸老虎”。只有类似的公益诉讼进入法治“新常态”,才能激活法律,捍卫法制尊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浙江省消保委没有“放弃”,提起上诉,还“趁热打铁”,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出《关于请求对全国第一例消费公益诉讼进行立案监督的报告》。当公益诉讼进入司法程序后,未必就畅通无阻,各种阻力都可能成为“挡路虎”,这既或是挑战霸王条款的必经之路,又或是法治社会建设的“缩影”。

  公益诉讼之“矛”PK霸王条款之“盾”。“矛盾”的双方相互依存,关键看谁更胜一筹。很多霸王条款“不合理存在”,有其既得利益的土壤,也有部门立法时代的痕迹,公平的天平从一开始就偏离了准星。诚如有关人士所认为的,随着时代的进步,霸王条款“拖了法治社会的后腿”,越来越成为依法治国、法治社会建设的“绊脚石”。而公益诉讼完全可以锻造成一把锋利的“矛”,戳中霸王条款的要害,把不公平、不合理的东西“挑于马下”。

  公益诉讼,既要按下“快进键”,又要具备“法治任性”。公众期待着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消协组织勇于、善于维护消费者利益,“勇于”是法律责任的担当,“善于”则内含改革创新的智慧。同时,亦期待着公益诉讼“蹄急”于法治大道上,并且在每一起公益诉讼过程中“步稳”,一步一个脚印,踏在法治建设的轨道上。也就是说,既求公益诉讼的“量”,更诉求“质”;落脚点在于,公益诉讼的“量的积累”,能够引起法治社会“质的飞跃”。(王旭东)

公益诉讼需具备“法治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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