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拆”,还是强拆?

来源:检察日报
2015-02-03 06:22:00

  刘馨自学了法律,但没想到,她的对手并不按法律出牌。这个第一次打官司的拆迁户,因为不满一份房屋征收决定,在2013年12月把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告上法庭。2014年12月30日,距起诉日一年零六天之后,败诉的一审判决到来。事实上,即使胜诉,判决对她来说也没有实际意义了。因为当官司正在进行的时候,她和其他几名拆迁户的房屋已经被拆除。街道办事处负责人的解释是:房屋是被误拆的(据2月2日《中国青年报》)。

  根据有关法律,强拆房屋的唯一合法途径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向法院申请,再由法院作出裁定。如果拆迁户已提起行政诉讼,对于此时的强拆申请,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原则上不得准许”“确需先予执行的,必须报上一级法院批准”。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后,如果政府还没有作出“房屋补偿决定”,那么政府就还不具备申请强拆的条件。然而,官司还在进行中,法院判决还没有下来,有关部门就把刘馨的房子给“误拆”了。

  公民的房屋一旦被拆除,公民与拆迁方就处在一个不平等的天平上,面对“误拆”的房子,拆迁方赔不赔、赔多少,话语权完全转移到了拆迁方。但“误拆”也好,强拆也罢,未经法院同意就拆房,是对司法的亵渎,必须依法惩处。只有斩断强拆或“误拆”之手,公民的合法权益才能受到保护,法律的尊严才能得到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