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合同现金价值的返还需合理限制债权人代位解除权

来源:检察日报
2015-02-03 06:22:01

人寿保险合同现金价值的返还需合理限制债权人代位解除权

  伴随着保险金融商品化的不断发展,投资连结险等以人寿保险为基础的理财型险种作为投保人的资金运用手段已广为普及,某些人寿保险合同的缔结甚至直接以财产担保为目的,因此现金价值返还请求权与一般的金钱债权于法律性质上并无二致。故当投保人无力清偿债务时,应着重保护投保人的债权人的利益,允许其通过诉请法院强制执行现金价值请求权的方法回收债权。但人寿保险显然还具有保障投保人及其遗属,乃至受益人生活的重要社会功能,故世界各国均将其视为社会保障制度的一种补充手段,又应限制债权人行使该权利以维护投保人的利益。因此,人寿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债权人能否就保单的现金价值申请强制执行乃目前司法实践及保险实务界所关心的重要问题。需要强调的是,保单的现金价值在法律性质上为投保人对保险人的金钱债权(现金价值返还请求权),在法律没有规定其为禁止保全执行债权的情形下,投保人的债权人当然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其并非专属于投保人的权利。但是于执行方式上应区别于对存款的执行,需以债权人代位解除保险合同为前提。鉴于代为解除合同可能会损害投保人以及受益人的权益,应由投保人的债权人通过向法院申请代位行使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权,以确保投保人以及受益人的权益通过法院审理得到保护。同时,为保护投保人的权益,在某些情形下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应属于权利滥用而被禁止。

  (以上分别据《法学研究》《当代法学》,文稿统筹:关仕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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