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政府“寺坡六里屯连片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引起一场官司,100余个拆迁户以房屋征收决定存在程序问题、征收补偿不合理、政府信息不公开,把金水区政府告到郑州中院。此案一审虽以拆迁户败诉而告终,但我们还是看到了郑州中院独立审判的司法精神,想从内心喊一声“好”。(《中国青年报》2月2日)
郑州中院在此案中的一些做法,显示了坚持司法原则的坚定性,挺直了国家审判机关的腰杆子:
一是,在要求政府行政负责人出庭问题上,郑州中院表达了强硬的态度。针对区长没有出庭应诉的情况,郑州中院给金水区政府下发了《司法建议书》。建议书提出,区政府未按照规定由法定代表人到庭应诉,“不仅进一步激化了你单位与原告间的矛盾,亦给我院的正常审判工作造成了不良影响”。“现原告仍坚持要求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亲自到庭应诉,并要求按照中共郑州市委办公厅郑办[2014]1号文件的规定追究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不出庭应诉的行政责任。”建议书措辞严厉,迫使金水区派出了副区长出庭。
二是,针对拆迁户反映,诉讼期间有发生停电、停水、恐吓、殴打等逼迁行为,郑州中院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金水区政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禁采取停水、停电、停气、阻断交通等手段,逼迫被拆迁居民搬迁,避免激化社会矛盾。同时进一步做好群众工作,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给予重视并妥善处理。
三是,在郑州中院作出判决前,部分拆迁户的住房被拆掉,郑州中院同金水区政府沟通此事,其表示“是基层组织了一帮社会无业人员,绕过政府进行拆除”,并声称属于“误拆”。对此,郑州中院判决书称:“暴力逼迁方式更为相关法律法规严格禁止,如果确是政府默许、纵容甚至亲自参与这种暴力逼迁,无论在行政伦理还是法律层面都不可容忍,是对人民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的巨大破坏。”判决书要求,被告案后应当会同有关单位,对涉案暴力逼迁问题展开调查,区分责任。同时,郑州中院已向金水区政府、郑州市政府、郑州市政法委等部门通报,有关部门表示已派公安机关介入调查。
纵观此案的审理全过程,虽然法院判决拆迁户败诉,但我们并不认为法院偏袒金水区政府,相反看到了法院对违法行政的金水区政府严厉的批评,并且依据法律采取了严厉的措施,是站在事实和法律的立场上,这样的法院值得我们信任。
那么,郑州中院审理此次民告官案件,为什么能够坚持独立审判的原则?这应该有两方面的原因:
一是,郑州中院的领导和具体审案的法官应该具有忠实于法律的精神,这是法官最基本的操守和信仰,法官的上级只有法律。那些在审判领域搞官官相护的人,之所以抛弃一名法官的原则,其实就是考虑关系和私利。
二是,我们应该从制度上看到改革的力量。郑州中院专门出台文件规定,行政案件由被告所在地之外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以金水区政府为被告的拆迁案件由郑州中院管辖,才是法院独立审判的制度性结果。如果此案由金水区法院审理,当地官员很可能会干预法院审理。
对于违法强拆问题,郑州中院一名法官指出,“如果是基层绕开政府进行强拆,那就是对公民合法财产的侵犯,基层负的责任更大。当然,这需要政府方面举证,交代清楚。如果政府拿不出证据,根据本次行为推定,就应该是政府负责。”现在,拆迁户已经报案,警方也已经立案。我觉得也应该由郑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如果由金水区公安分局立案,其公正性值得怀疑。由此观之,公安部也应该出台“提级管辖”“异地管辖”制度,来规避地方权力的干扰,保证公平正义的实现。(殷国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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