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控制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省政府令第26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黄标车限行区域的通告》等有关规定,济南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10月27日发布了《关于加强机动车管理防治大气污染的通告》,此通告有效期为5年。通告中明确自2014年11月1日起,禁止下列外埠机动车(在济南市行政辖区外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转入济南市:
(一)、未达到济南市机动车注册登记现行排放标准(国Ⅳ及以上机动车排放标准,下同)和未取得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
(二)、达到济南市机动车登记现行排放标准,但注册登记日期超过5年的机动车;
(三)、各类营运及“营转非”机动车;
(四)、其它不符合《国家分阶段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规定的机动车。
机动车注册登记5年的计算方法为:机动车注册登记日期至机动车办理转移登记日期满五年,来对应计算。如:2010年1月5日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至2015年1月4日满五年。2015年1月5日起,该机动车就不能转移登记到济南市车管所管辖区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