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审结首例民政机关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作者:朱国亮 来源:新华网
2015-02-04 20:54:30

  新华网南京2月4日电(记者朱国亮)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法院4日开庭审理一起由民政局提起的申请撤销法定监护人监护权案件,并当庭判决撤销。这是《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今年1月1日实施以来,全国第一例由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件。

  记者从法院了解到,受害女童小玲(化名)2004年10月生,父亲邵某为徐州人,母亲王某为河南焦作人,双下肢瘫痪且智力存在缺陷。邵某当时入赘河南,小玲的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均在河南。在小玲1岁多时,出于生计考虑,邵某独自带女儿回铜山区生活。然而,邵某并不把女儿放在心上,不给钱花,酒后还经常殴打小玲,并致其身体多处受伤。小玲在邵某外出打工的时候,只好四处乞讨。更令人发指的是,2013年邵某竟然强奸、猥亵了当时不满十岁的亲生女儿。2014年6月该案案发,随后法院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判处邵某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小玲母亲王某8年多一直未尽抚养义务,且自性侵案发后半年多对受害女童不闻不问,有实质遗弃行为。祖父母早年去世,远在河南的外祖母等亲属明确表示不愿抚养。该受害女童目前暂由热心村民张女士抚养。案发后检察机关联系了一社会学校对其进行传统文化教育,但正常的学校教育尚没能落实。

  法院介绍,检察机关和法院对受害女童的遭遇非常关注,开始酝酿撤销邵某、王某监护资格的问题,后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暂时搁置。2014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四部门联合颁布《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今年1月1日实施后,铜山区民政局根据检察机关建议,于1月7日向铜山法院提起撤销女童父母邵某、王某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的申请。

  经多方走访调查和法庭审理,法院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邵某对其女儿实施了性侵害犯罪,并长期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侵害未成年的权益;被申请人王某长达8年从未看望照顾过未成年人且音讯全无,亦从未承担过抚养费用,在被告知侵害行为后长达8个月时间里,仍以没有抚养能力为由拒绝接回受害女童小玲抚养,其行为已构成了事实遗弃,二人均不宜再担任小玲的监护人。

  对于临时照料人张女士要求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法院认为,其虽在两年间无偿照顾小玲的生活并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并主动要求承担起监护责任,其行为值得肯定。但其家庭经济负担较重,且考虑小玲的教育、户籍等长远问题,其也不宜作为监护人。法院最终判决,撤销小玲父母邵某、王某的法定监护权,指定铜山区民政局为小玲的监护人。

  铜山区民政局当庭表示,鉴于小玲在张女士家生活已经安定,考虑仍将采取寄养、助养的方式,安排小玲在张女士家生活,并视情况给其一定补助,但会选派工作人员定期看望小玲,并尽快协调有关部门为小玲办理户口迁移、入学等事宜,确保小玲生活早日步入正轨,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