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司法规律合理确定“员额”

来源:检察日报
2015-02-05 06:02:41

  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是深化检察机关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对检察人员科学管理、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检察队伍的客观要求。为更好地梳理检察官选任、评鉴、考核等环节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厘清检察人员分类管理与办案责任制改革等其他司法体制改革间的关系,《人民检察》杂志社以重庆市渝中区检察院的试点探索为样本,邀请有关学术界和实务界人士就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检察官的选任标准和程序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下称《框架意见》)提出,要对法院、检察院的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建立法官、检察官员额制。

  员额制是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的基础。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李昌林指出,“谁来选”“选多少”“怎么选”是选任检察官的三个核心问题。西方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普遍建立了检察官员额制,员额制的主要特点在于:第一,检察官员额的确定标准只能是本地区的案件受理数,附加考虑本地区人口数量。第二,检察官员额的分配必须与检察权的运行机制相适应。在职务犯罪侦查中,过多地强调检察官个人的办案权限和责任并不现实。第三,只有员额内的检察官有权行使检察权,那么,担任检察领导职务的人员也应当纳入员额内,因为其主要工作是办案,兼负一些检察业务的管理工作。

  对于如何确定检察官员额的问题,重庆市检察院政治部主任杨平认为,需着重考虑以下三方面因素:一是坚持向基层倾斜,基层检察院的检察官员额比例可以适当高于地、市、分、州检察院和省级检察院;二是坚持因地制宜,在省级检察院控制总体员额比例的前提下,同一省份的不同地区随实际情况的变化实行动态管理;三是坚持稳步实施,通过三至五年的过渡期稳定分流人员,减少改革中的干扰和阻力。

  重庆市渝中区检察院副检察长熊文新梳理了该院在主任检察官选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行政领导的员额问题。该院明确规定,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不占主任检察官名额,但是这些人员实际上在行使检察权,其是否要纳入检察官员额需妥善解决。二是检察官的配置问题。如何将主任检察官配置到办案一线,防止检察官员额被非一线办案的检察官过多占用。三是如何调动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等司法辅助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为解决上述矛盾,该院出台了《主任检察官选任和管理办法》:一是明确规定检察官实行员额制,二是明确主任检察官选任条件,三是严把主任检察官选任程序,四是建立专门的主任检察官任免委员会。

  建立科学的评鉴、考核、监督体系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是改革的基本要求。为防止检察官滥用权力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建立科学的检察官评鉴、考核、监督体系尤为重要。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潘金贵认为,在完善检察官评鉴、考核和监督机制中,应当重点关注四个问题:第一,确立目标,准确定位功能。对主任检察官的考核监督首先应当着眼于执法全过程,在日常工作中确立良好的规范执法习惯。同时,应注重对考核结果的运用,既能使优秀者获得良好的评价,也能使平庸者或者不称职者的问题充分暴露。第二,依法实施,尊重司法规律。在试点中应当对评鉴制度进行科学设计,以期达到最好的效果。需要强调的是,要尊重司法规律,检察官的考评指标必须打破唯数量论,要摆脱各种考核指标的束缚。第三,广泛参与,尊重民主原则。检察官法第25条规定,对检察官的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这里的“群众”可以作扩大解释,应包括检察辅助人员及检察机关以外的相关人员。第四,程序与实体并重。现行文件偏重于规定考评的原则与内容,对于程序问题涉及较少。检察机关对内的考评需要科学严谨的程序设计,以保障所有参与评价人的意见都能得到充分的表达和体现,具体包括检察官考评主体的选任程序、具体考评程序、考评结果的运用程序、检察官对考评结果不服时的权利救济程序等。

  杨平认为,建立科学的检察官评鉴、考核、监督体系,必须考虑把监督制度建设放在突出位置。一是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要明确检察官对其办理的案件质量终身负责,一旦发现错案严肃追究责任。二是加大检务公开力度,进一步健全落实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制度,对于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准确要接受全社会的监督。三是要建立科学的业绩考评制度,对检察官及主任检察官办案的数量、质量、效率、效果、规范、安全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全面综合评价。

  完善合理的职业保障制度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提出,加快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完善职业保障体系。当前,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的检察官职业保障体系和运行机制,从制度上确保检察官依法履行职权,维护司法公正,是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应有之义。

  检察官职业保障是一个需要在顶层设计上作出探索的问题。杨平介绍说,重庆市检察院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配套保障机制。一是完善主任检察官职数管理制度。将主任检察官和办案一线高级检察官员额纳入当地编制部门的领导职数管理。二是实行办案补贴或岗位津贴制度。按照《框架意见》确定的方式,结合重庆市实际,提出检察官办案补贴、岗位津贴的建议方案,报重庆市委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定。三是建立健全其他激励和保障机制。根据最高检的有关要求,会同有关部门探索建立检察官意外伤害及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完善检察官困难救助及抚恤制度,加强对检察官的职业保障。

  关于主任检察官的职级待遇问题,《决定》提出通过建立检察官专业职务序列来解决。李昌林认为,在理论上和制度上需要突破的关键障碍还有两个:第一,检察官的职级与行政领导职级的关系问题。如果二者不分离,检察官便始终处于行政化的层级之中。合理的改革方向应当是领导职位只体现在司法行政事务管理上,其职权与案件处理无直接关联。第二,检察官的职级与单位级别脱钩的问题。这是一个充分调动检察官积极性的大问题。一个检察官的职级应与其职责挂钩,而非与其所在单位的级别挂钩,这才是去行政化的本义。同时,在落实《决定》提出的建立检察官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的问题上,也要确定检察官经济待遇的合理水平。

  《决定》提出,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这就需要对检察官进行持续不断的专业训练。潘金贵认为,职业培训最核心的是应当让检察官自主决定培训内容和方式,领导和政工部门应当起协调组织和经费保障的作用。目前的培训形式和内容往往过于简单,与培养专业化检察官的需求有一定差距,应提高培训内容和方式的灵活性和层次。

  (详见《人民检察》2014年第2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