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量持有散件,也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

作者:花耀兰 来源:检察日报
2015-02-05 06:02:41

  本报讯(记者花耀兰 通讯员段雯 魏芬) “根据刑法第128条规定,犯罪嫌疑人严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我局决定对其立案侦查……”近日,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文书显示江夏区公安分局对该院立案监督的一起案件已决定立案侦查。据悉,这是2015年以来,该院监督立案的第5起案件。

  2015年1月7日,一名女出租车司机到江夏区公安分局纸坊派出所反映,称有一名女子因无钱支付100元租车费,将手机抵押在自己手中,女司机等了许久不见女子返回,遂请求公安机关帮忙寻找那名女子。民警将女子抵押的手机打开,发现手机中存有大量枪支及零部件的照片,同时该手机的QQ聊天记录反映该女子可能在网上兜售枪支。

  经调查,该手机机主为严某,经女司机辨认,严某正是欠租车费的女子。同日,民警赶往严某的住处,当场搜出一支半成品仿92式手枪和若干枪支散件。严某交代自己平时喜好钻研枪支,通过加入网络群聊结识了一些枪支爱好者,上述物品均是网友所赠和网购所得。

  由于在严某家中搜到的都是枪支散件,并无完整枪支,公安机关按照治安处罚条例对严某行政拘留十五日。

  1月8日,江夏区检察院侦监科检察官到基层派出所例行巡察时,派出所民警提及此案,办案检察官敏锐地感觉到此案存在“以罚代刑”的可能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非法持有成套枪支散件的,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30件为一成套枪支散件计,若严某持有的枪支散件达到30件,那就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

  检察官立即调取该案卷宗、比对物证,最终认定严某非法持有的散件是枪支的主要部件,并且数量较大,涉嫌犯罪,遂向公安机关发出了《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近日,公安机关已对严某立案侦查,同时根据严某朋友的反映,抓获另一犯罪嫌疑人左某,并在其住所查获了疑似军用子弹100余发。

  江夏区检察院自2011年开展巡察工作以来,坚持每周派业务骨干到基层派出所巡察走访,通过对派出所执法扣押情况和治安处罚报表进行查看,发现执法问题、强化立案监督,仅2015年1月,已立案监督5件6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