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民事诉讼法施行两年之后,2月4日,最高法正式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并于当日起正式施行。这部共计23章、552条的司法解释,是最高法有史以来条文最多、篇幅最长、内容最丰富、参与起草部门最多、参与起草人数最多的司法解释,同时也是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中适用最为广泛的司法解释。
在此前民诉法修订过程中,舆论对于民事案件中的证据类型,尤其是电子材料证据的合法性最为关注。新民诉法对“证据”作出了列举,但是条款并未对证据类型给予具体界定。4日发布的司法解释明确,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视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至此,对于民事证据的界定有了明确规定。事实胜于雄辩,证据作为诉讼的核心,正是事实的体现和反映。因此,证据对于案件的胜负几乎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打官司在一定意义上说,就是在打证据。近些年随着互联网的发达,电子证据越发迫切地需要被纳入到法定证据范畴。早些年闹得沸沸扬扬的“微博第一案”,案发于360董事长周鸿祎在微博上发表的系列文章,并且所有证据采集均由“电子数据”形式呈现,该案掀开了我国民事证据的新一页。随后,民事案件中越来越多的客观事实通过电子证据反映出来。
为电子证据正名可谓势在必行,电子数据作为法定证据形式,为客观反映案情增加了一种重要体现形式。这除了将直接影响诉讼活动的开展之外,更重要的是对现实起着指导与警示的作用。一旦这种电子信息、聊天对话可以作为证据诉诸法庭,那么人们在使用过程中便应有足够的注意。不该说的话不说,不应发的文章不发,尤其在截屏工具已可信手拈来的年代,一个不留意就容易被抓到证据。在另一方面,注重对电子证据的运用也可在争议处理中占据主动,纠纷发生前有心的当事人可以通过QQ聊天、手机短信等电子数据形式进行取证,并通过公证等手段将证据固化。
不容否认的是,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法定证据具有特殊性,最突出的便是它的脆弱性。电子数据通常是以电磁或光信号等物理形式存在于各种存储介质上的,正因如此,电子证据易被篡改且不容易留痕迹。技术越发达,伪造的可能性越大。QQ号码申请方便,盗号情况也时有发生,聊天记录确实难辨真假。当下流行的微博也面临着类似的困境,比如一条微博或私信,如何确定发布者就是举证者所指对象?其信息的真实性又有谁能担保?即使现在有了实名认证,也并非不存在伪造的可能。这样的不确定性影响着电子证据的效力,也为司法人员从中判定证据效力提出了新的挑战。在现有法律法规的框架下,遇有电子数据证据时,当事双方应当注意取证的及时性,必要时借助专业机构,提高证据的证明力。同时,特别要注意收集能补强电子证据的其他证据。
为电子证据正名是立法的巨大进步。这意味着电子证据将与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形式一样,在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之后,可以成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作为一种新型证据,在证据的形成与收集、效力的认证等方面,无疑还需要作进一步的探索和实践。(洪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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