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开: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必然选择

作者:于莹 石浩男 吉林大学法学院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
2015-02-05 03:31:00

司法公开: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必然选择

人民视觉/图

  社会转型期,伴随着各种矛盾的凸显,司法机关的办案压力与日俱增,司法的公信力和认同感也备受考验。实践中,每当公众所理解的实质正义、朴素正义与司法判决结果出现差异时,司法是否存在腐败、审判是否独立公正的质疑声往往会弥漫网络。在此背景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提出“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录制并保留全程庭审资料”。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一章中指出,要“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由此可见,推进司法公开,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必然选择。

  “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司法公开是司法为民的基本要求,是人民对国家权力运行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的内在要求,是司法民主的必然要求,也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必要条件。在学理上,司法公开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司法公开仅指审判公开,即庭审公开和判决公开;广义的司法公开则是指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与审判有关的所有信息的公开。

  我国宪法确立了审判公开制度,三大诉讼法确立了审判公开的具体制度内容。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12月发布的《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直接以“司法公开”替代了“审判公开”,并在此次司法体制改革中得到确认。从狭义的司法公开走向广义的司法公开,是时代的要求,也是司法体制改革逐步推进的结果。推进司法公开,提高司法公信力,要努力做到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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