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底“双面李宝俊”涉行贿及“老赖”往事

来源:新华社南京
2015-02-06 07:41:00

  新华社南京2月5日新媒体专电 题:边“挖坑”边附议“违建”提案——起底“双面李宝俊”涉行贿及“老赖”往事

  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李响 陈刚

  5日,“失联”多日的“挖坑代表”李宝俊终于在媒体露面,并表示愿接受处罚,承担一切损失。然而,已于1月31日被终止徐州市人大代表资格的李宝俊,仍留给社会几大疑问。

  记者近日赴徐州采访有关部门,起底李宝俊涉嫌行贿、被法院判定为“老赖”以及其担任人大代表期间的往事。让人惊异的是,在今年徐州人代会上,李宝俊附议了一份由10位人大代表提交的“关于统一规范违法建设认定处置程序的议案”。

  在北京院落“挖坑”,在人代会附议“违建提案”

  今年1月,徐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有一份关于“统一规范违法建设认定处置程序”议案,由朱登凯等10位代表提出。而作为附议的代表,李宝俊的名字就在其中。这次会议于2015年1月20日开幕,23日闭幕。这也意味着,在李宝俊附议这份议案的同时,在北京那个属于他的院落里,正在“挖坑”。

  1月24日,德胜门内大街先后发生两次大规模塌陷,周边建筑损毁,德胜门内大街交通中断。当时,北京市德胜门内大街93号院正在非法下挖约18米深的地下室,业主正是李宝俊。该事故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李宝俊是否正常履行人大代表职责,一直是留给社会的一个疑问。

  记者从李宝俊所在的选举单位徐州市泉山区人大了解到,李宝俊于2008年当选徐州市第十四届人大代表,2012年当选该市第十五届人大代表。

  “从提案情况看,李宝俊的履职情况很正常。”泉山区人大常委会人民代表工作委员会主任武宝福介绍,在1月举行的徐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李宝俊参与附议的议案、建议共有6条,还包括“关于完善行政许可流程推进依法行政”“建立完善担保征信机制提高小微企业融资能力”等。另外,在2014年的徐州市第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李宝俊参与附议了4个议案,另带头提了1个议案。

  武宝福表示,当时选举单位推荐李宝俊作为人大代表候选人,一是出于人大代表“广泛性”的考虑,李宝俊属于企业负责人的代表;二是因为其企业当时经营状况确实情况不错,获得不少社会荣誉,为经济发展做出一定贡献。

  曾涉嫌行贿原区委书记,但法院未认定

  李宝俊近日被曝光的另一“标签”是“行贿”。据传,其曾涉嫌向落马的徐州市泉山区原区委书记行贿。这是否属实?

  记者5日从徐州市检察院了解到,在2008年10月31日对徐州市泉山区原区委书记董锋的起诉书中,公诉人确实提到李宝俊涉嫌行贿。

  在该文书第6起指控中称,2003年至2008年间,被告人董锋多次利用职务之便,为中国汽配城有限公司在购买徐州市交通局汽配城、办理贷款、减免土地使用租金等方面提供帮助。2008年6月,该公司董事长李宝俊为感谢董锋的帮助,以与被告人陈文(据传为董锋情妇)合作开办的“徐州商品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在被告人董锋、陈文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贿赂其干股人民币30万元。

  记者随后前往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查并了解到,法院认为,投资入股型受贿必须有真实的资金依托,李宝俊为公司注册登记出资六天后即将资金抽走,实际注册在陈坤(董锋案另一涉案人)名下的股份并无资本依托,被告人董锋、陈文不具备实际占有该笔资金的可能性。李宝俊和陈文合作开办公司是为了各自的利益,且陈文对该公司的筹备等事宜也付出了一定的资金,双方并非出于行为受贿的目的。董锋、陈文并未参与公司分红。经审理,法院在刑事判决书称,“不应认定被告人董锋、陈文构成受贿罪。”

  徐州市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当时董锋案的公诉人之一郭兵坦言,检察院的起诉书和法院的判决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公众比较容易混淆。从法理上讲,构成受贿才有行贿。因为受贿罪不成立,所以李宝俊的行贿罪自然也不成立。

  目前仍“九案缠身”,涉经济纠纷被限制高消费

  另一个引发关注的焦点,是李宝俊有多个官司缠身,并被法院“限制高消费”。

  记者从徐州中院了解到,目前该院中涉及李宝俊的申请执行案件有9件,申请执行人9个,执行标的约18.61万元,其中含本金,约定利息和仲裁费。

  这些案件的被执行人,是徐州中际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公司法人代表为李宝俊。徐州中院的知情人士透露,该公司成立于2012年7月,注册资金100万元,李宝俊占51%。2012年11月,该公司和商户签订入场经营合同,合同期2年。商户缴纳房租3个月后,2013年2月,该公司突然停电关门,商铺无法开业经营。该公司回应关门原因称“商户交的租金被人卷走”。

  记者获悉,徐州市仲裁委随后对上述案件进行仲裁,支持申请人的要求。徐州市中院于2013年12月3日决定将该公司移送法院强制执行。2014年2月,法院做出裁定,查封、冻结该公司财产。

  知情人士还透露,由于徐州中际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已经在2013、2014年连续两年没有年检,当时也找不到其法人代表李宝俊,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所以,2014年11月11日,徐州中院决定将该公司和李宝俊列入第十批“限制高消费令”。

  对于“李宝俊被限制高消费后仍具备人大代表资格”的问题,武宝福表示,李宝俊被选为市人大代表时间为2012年,而其在2014年11月才被限制高消费。虽然从法理上说,被限制高消费不影响其人大代表的身份,但是此种失信于社会的行为必然会给他个人、企业及人大带来负面影响。(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