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将至,我们需要怎样的礼尚往来?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2015-02-06 07:52:41

  ■文化视角:何谓“礼尚往来”?

  从文化上来看,所谓的礼尚往来,出自于儒家经典《礼记·曲礼上》:“太上贵德,其次务施报。礼尚往来。往而不来,非礼也;来而不往,亦非礼也。”这一道德规范在中国传统宗法制农业社会中,在倡导一种邻里相亲、守望相助、注重情意的淳朴社会风气,维护社会团结和社会和谐等方面,有其正面意义。但亦有上述弊端。故必须对“礼尚往来”做进一步的分析和追问:现代社会需要什么样的“礼”?什么是真正的“礼尚往来”?

  第一,“来而不往非礼也”。既然说“礼尚往来”,顾名思义,则必须有对等的来往。然而,现实生活中,多见普通人向官员、国家公职人员或其他掌握资源与权力的权势者行礼和送礼,下级向上级行礼和送礼,却少见官员向下级和普通人回礼。质言之,只是不平等的单向的行礼或送礼,而非双向的大致对等的互相行礼或回礼。单从这一外在形式上来判断,便可知此恰恰是最不讲礼和不讲理的事情。

  第二,“私来公往”亦非礼也。如果满足了“往来”的要件,是否就一定是“礼尚往来”呢?也不然。如果给公权力人物送礼或进行人情往来的目的是提要求,讲交换,要求对方公器私用、损公办事,进行“私利公报”、“损公肥私”等人情交易,即使双方有往来,也并非真正的“礼尚往来”。因为这样的往来混淆了公私的界限,违反了建立在私人情意和公私分明基础之上的“礼”的现代基本内涵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故曰“私来公往”亦非礼也。

  第三,“违纪违法之往来”尤非礼也。传统礼法文化制度对礼法关系有着特别的安排,即按照天理、国法、人情的顺序而将人情置于天理、国法的管束之下。质言之,人情必须依乎天理、遵守国法,亦即“以法制情”或“法制人情”。在普通百姓社会日常生活层面,更讲究情意的平等性和交互性,从来不主张违法乱纪。然而,在当下中国,许多人情往来的不正之风却往往诉诸被请托者的枉法徇私、违法乱纪等行为,在动机、立意以及实际行动表现上都僭越了正常人情的范围,显然并非“礼尚往来”。

  基于以上的分析可知:“礼尚往来”初衷或在体现和增进人世间温良亲善之情意,然不可沦落而流于反面,故须遵守三点,即须平等对等来往,须公私分明,须遵纪守法。

  ■法律制度:对官员的权力行使等进行严格的规制

  其实,关于上述所谓“礼尚往来”的正当性评估,许多人是心知肚明的,而往往因为现实利益诱惑或人性的弱点,或明知故犯,或身不由己。显然,这不仅仅是认知和文化观念上的原因,也有其制度法律层面的原因,故下文的分析重点就在于从“礼尚往来”的主体这一角度切入,探讨如何以制度和法律的方式来对其进行相应规制。以下重点关注涉及公权力的人情往来,而非私人情意层面的人情往来。

  就和公权力相关的负面人情而言,“礼尚往来”的主体主要涉及两种:政府官员或各级各类国家公职人员,某些可能卷入人情不正之风的潜在普通民众(以下分别以官员和普通民众代称之)。

  先论官员。许多人情不正之风之所以频繁发生,其根本原因之一是官员权限过大、缺少约束所导致,故作为治本之法,就应当首先在制度上和立法上对官员的权力行使等进行严格的规制。

  首先,官员无权动用公帑对官员、国家公职人员或普通民众进行任何不合理的、超标的招待吃请送礼活动,与此同时,严格限制和规定公款招待和公关活动的类型、对象、形式和标准等,规定最低限度的限额与标准,杜绝铺张浪费和贪污腐败。当然,更重要和更根本的措施则是注重法治和吏治,通过制度建设,限制官员个人在财务、人事、行政权等方面的独断权力,注重公共行政的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减少人情寻租的空间。其次,官员不得接受和参加任何超标的和非正当的公款招待吃请活动,或任何形式的超出一定金额的私人招待吃请或送礼。事实上,一些国家的公务员法便有相关规定,官员如果接受公、私层面的吃请招待或礼物等超出一定金额的话,一律按受贿罪论处。

  次论普通民众。在堵住官员借“礼尚往来”之名行腐败受贿之实的同时,也要堵住某些普通民众借由“礼尚往来”进行行贿腐蚀的渠道。具体而言,则任何私人个体尤其是当事人不得对官员或公务员进行任何缺乏合理合法理由的超出相关规定标准的招待、宴请、赠礼等活动,超出规定标准者,一律按涉嫌行贿罪等论处。总之,只有通过上述对于官员和普通民众的双重限制和双重法律责任追究,双管齐下,方可真正堵住制度漏洞。

  但有人对此会有所担心:对官员和国家公职人员要求“如此之严格或苛刻”,是否合理?这样的制度安排是否会引发官员和公务员群体的不满?是否会导致不能吸引优秀人才进入政府的后果?这些担心并非全无必要,却并非在正确方向上的质疑。因为,第一,对国家公职人员的严格和特殊要求本来就是社会主义公共行政的题中应有之义,也符合世界潮流。第二,权力过于集中且缺少严格规制、官员参加超标吃请招待送礼活动本来就不正常、不正当和不合法,是非常态的,当然不能对这种不正之风迁就妥协,而要建立起包括上述措施在内的各个领域的合理合法的“新常态”。第三,在此基础上,也必须以此为前提和基础,才可以进一步探讨吸引优秀人才的方式。比如,可以通过在制度层面,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国民收入水平等进行综合考量,按照合法的程序,以货币化收入分配制度,适当提高官员和公务员的相应工资水平的方式来处理——而不是用种种说不清道不明的名目繁多的实物化礼物、潜在福利、灰色收入乃至不正当收入的形式。工资属于私人财产,可以光明正大、理直气壮地获得和自主使用,公共财政属于国家财产和公共财产,不能随意取用,由此在制度上杜绝灰色收入的空间,为提倡公私分明的文化和倡导淳朴政风等,提供了制度保障。

  事实上,经过这样的制度安排,官员便可以理直气壮地拒绝参加一切打着人情往来旗号,实则拉拢、腐蚀的吃请迎送等活动,既免于陷入贪赃枉法的危险处境,亦免却拉不下面子或被亲朋好友指责没有人情味的不利境地;既省却忙于应付公私层面的种种迎来送往、吃请招待等冗杂事务,亦无由沉溺于花天酒地、奢靡荒淫等庸俗趣味中,反而有利于全身心致力于钻研业务、行政事务和公共服务本身,甚至还可以省出时间来读书和修身养性,培养高尚趣味,提高文化知识水平和执政能力。官员“门前冷落鞍马稀”,便能倡导一种端肃清严之政风。

  其实,诸如上述规制思路,在既有政策措施中也有,往往以党纪政令的方式三令五申之,然而因为没有成为惯例,规范为制度,上升为法律,所以或不免让部分官员因此存了“此一时彼一时”的侥幸和投机心理。要解决这个问题,就要探讨将政令规章法律化或法治化的可能性,即一方面进一步规范行政命令规章和行政法之间的关系和界限,在某些事务和领域中,由行政法取代行政命令和规章制度,形成合理的符合现代政治规律的固定的制度和明确法律条文;另一方面,在加强行政处罚及其可操作性的同时,在行政法体系和刑法体系之间建立合理的衔接关系,严重行政失职、渎职等行为入罪化——这就像“酒驾入罪”对于劝酒之风有制度上的有效阻止作用一样。当法律有明确规定,便可给予官员拒绝打着“礼尚往来”幌子进行腐败活动的人更为理直气壮的正当理由,而又不伤及亲戚朋友的感情和面子,从而兼顾和平衡了正常人情和依法公正行政这两者的要求,并且产生的是“一加一大于二”的正和博弈,取得了更大的制度收益。

  ■态度与舆论宣传:建设新人情文化的新常态

  如上所述,一方面应通过确立“礼”的新文化标准来改变人们对于“礼尚往来”的认知与判断,另一方面则应通过制度法律规制进一步压缩不正当人情往来的空间,此外,两者又能共同改变全体民众对于“礼尚往来”和人情交往的预期、动机和态度,从而进一步有利于上述文化建设和制度法律建设,三种因素相互作用、相辅相成,形成一种良性循环之正面效应。以下将主要从舆论宣传教育和态度情意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述。

  在舆论宣传和文教建设层面,应建设和树立一种公私分明、情感取向的新人情文化、新预期和新常态,以取代公私混淆、功利取向或混合取向的旧的人情文化。这在一定意义上包括了上述所谈及的三个层面,即新礼仪、新公法和新常态建设的“三合一”,亦可规约为“三何以”的追问:何以为“礼”(情感取向,平等对等);何以为“法”(法制人情,劝善去恶);何以为“报”(公私分明)。总之,对于公权力人情往来,应该严格规制;而在私人人情交往层面,应根据“礼尚往来”的新礼仪文化的三标准进行判断,只要是情感取向的平等对等的人情往来,就是民众的个人自由。

  关于礼尚往来或人情往来中的“何以为报”的问题,很显然,投私报公或公私之间的利益输送等做法是不允许的。回报首先应落在情感和情意慰藉方面,或私人层面基于情意的金钱和人力物力的帮助或互助;其次,回报亦可以是对那些本来就可以公开和已经公开的信息的沟通、交流和共享——这显然以相关的信息公开制度为前提;或是权限范围之内的适用于所有人且不违背诸如公正公平等相关程序原则的合法的帮助,等等。一言以蔽之,即在不违背天理、国法前提下的基于好意的情感取向的施报。

  此外还必须考虑到诸如预期、动机、态度等方面的考量因素。制度和法律的完备程度及其实际执行得如何会影响到人们的预期。那么,如何改变人们面对人情往来的动机、态度和预期呢?这涉及到如下一些方面:仓廪实而知礼节(故要提高公务员和全民的工资收入水平,不必借助于各种不正当灰色收入等);权利明则理直气壮、公私分明(故要大力加强人权教育,以及诸如信息公开、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的制度建设和公法建设,则民众便不必采取偷偷摸摸、低声下气等不正当人情往来的方式,而可代之以依法依规行事,或据理依法抗争);官员权限职责明而依法行政和作为(故要加强包括公务员法等在内的行政法规建设,明确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尤其要维护普通民众的基本权益),等等。有了这些配套制度安排等,人们就不会对人情往来寄予太多不切实际的额外预期。

  在手段方法方面,当然要注重学校教育和新闻传媒,官方、政府乃至领导人的倡导和示范亦可发挥重要作用。比如,在中小学语文教材中加入有关公私关系辨析或建立在公私分明基础上的礼仪新风尚方面的文章;在有影响力的全国性新闻节目或其他节目中经常播报宣传有关公务员法等行政法方面的内容,或播放有关人情寻租及其严重负面后果或人情寻租入罪等方面的案例节目,或播报宣传古代官员与百姓之间公私分明而不影响相互间情意的历史事例等;领导人亦可以各种方式大力提倡和示范;等等。(罗云锋 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