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非法集资法律规制的影响评估

作者:李素文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
2015-02-08 02:16:00

我国非法集资法律规制的影响评估

新华社发

  2010年5月国务院公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同年10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两个文件都明确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但随之而来的“吴英案”,使学界和企业界都深深感到民间资本要进入金融领域障碍巨大。特别是2013年7月,湘西“曾成杰案”的主犯被执行死刑,更是将我国民间金融的走向讨论推向了新的高潮。

  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中期就开始对非法集资进行规制,目前司法实务中界定非法集资的标准主要有四个:第一,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即非法性;第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即公开性;第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投资回报,即利诱性;第四,向社会公众(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四条认定标准中关键在于第一条。学界和企业界认为,我国现有的非法集资法律规制还存在诸多缺陷,阻碍了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妨碍了经济发展。与此相反,金融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却认为,为了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必须对非法集资实施严厉打击,目前的非法集资法律规制基本恰当。但到目前为止,现有的非法集资法律规制到底在多大程度上维护了我国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或者到底在多大程度上构成了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障碍,这两方面都缺乏定量研究。

  法律规制影响评估是对法律规制预案的可能影响或现行法律规制的实际影响进行系统估计,为正式出台或修改法律规制提供依据。成本—效益分析是其最重要的方法,目前被政府部门普遍采用,如美国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的法律规制影响评估,包括英国、澳大利亚在内的OECD国家从1995年开始的法律规制影响评估,以及欧盟于2006年发布的法律规制影响评估指南均以成本—效益分析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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