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小三劝退师”游走于法律边缘
乔志峰
“夫妻离婚,半数以上是因为婚外情,也就是大家常说的第三者介入。”瑜峰创办了一家名为“家里家外”的婚姻家庭服务中心,是重庆首家从事分离“第三者”工作的机构。他表示:机构成立两年时间,成功分离“第三者”超过了100位,“业内称我以及我的团队为‘降小三者’或者‘小三劝退师’。”(2月6日《重庆晨报》)
“小三劝退师”看似新鲜,其实早在几年前,其他地方就出现过了。有需求就会有市场,“小三劝退师”的存在,从一个侧面折射出现如今一些人不太严肃的婚姻观和感情观,也可能确实为特定人群解决了某些问题。但这个另类“职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却还是值得商榷。
首先是资质问题。“小三劝退师”只是一个约定俗成的称谓,并非正式职业名称,而我国的相关法规中,也并无专门针对“小三”问题的咨询师,比较接近的是“婚姻家庭咨询师”。从重庆这家机构的名称看,相关从业者系“婚姻家庭咨询师”可能性比较大。不过,根据《婚姻家庭咨询师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婚姻家庭咨询师”的工作范围主要包括恋爱择偶咨询、夫妻关系咨询、亲子关系咨询、家庭冲突咨询、其他家庭成员关系咨询、家庭财产争议咨询等六个方面,都限定在家庭内部,并不涵盖家庭之外的其他关系人,当然也不包括“小三”。很显然,“小三劝退师”如果没有资质,就不应从事相关的服务和咨询工作;假如“小三劝退师”其实由“婚姻家庭咨询师”充任,无疑已经“越界”,属于“超范围经营”。
没有资质,“小三劝退师”就不具备合法性,也必然缺乏监管,很容易跑偏,为了招揽业务或游走于法律的边缘,或干脆做出违背法律和共秩良俗的事情来。“小三劝退师”的具体工作方式,上述报道中没有详细介绍,只是声称“合情合理合法地对小三进行分离劝导”、“跟小三做朋友讲道理”。稍有常识者想必都知道,上述说法过于空洞。而其他媒体对此曾经做过报道,指相关从业者“利用移情法、离间法和美人计等等来劝退第三者,以达到夫妻双方重归于好的目的”。如属实,则不仅缺德,一不留神也可能擦枪走火、涉嫌违法。
因此,监管部门应该对“小三劝退师”引起足够的重视,对相关从业者及其业务模式进行调研和管理。如市场确实需要,就不妨给其一个名分,并制订相应的职业规范。否则,就应及时取缔,不能任其游走于法律和道德的灰色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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