揪出行贿者,促进社会征信体系建设

来源:检察日报
2015-02-09 01:12:28

揪出行贿者,促进社会征信体系建设

揪出行贿者,促进社会征信体系建设

全国人大代表、民建福建省委副主委、华侨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戴仲川

  揪出行贿者,促进社会征信体系建设

  ■解读

  人们痛恨腐败、憎恶贪官,但在为贪官受到法律严惩而拍手称快的时候,却往往容易忽略隐藏在受贿者背后的行贿者。行贿和受贿作为典型的“对合性犯罪”,二者是相互依存的关系,单纯打击其中的一个方面并不能有效解决腐败问题。

  行贿不仅直接侵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而且破坏公平的竞争环境,扰乱原本有序的市场秩序,影响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2014年,全国检察机关在坚决查办受贿犯罪的同时,进一步加大查办行贿犯罪的力度,进一步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有效促进社会征信体系建设。

  有的放矢,事半功倍。打击行贿犯罪行为,必须围绕行贿犯罪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部位、环节,突出查办行贿犯罪大要案、窝串案、案中案,重点惩治6种行贿犯罪:一是为在干部选拔任用中谋取职务的晋升、调任、转任、留任或者提高职级待遇等目的,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二是行贿数额巨大或者获取巨额不正当利益,以及多次行贿,向多人、多单位行贿的;三是向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贿的;四是为在食品药品、重大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教育就业、环境保护、金融证券、“三农”扶持、公益慈善、扶贫救灾等领域谋取不正当利益,向有关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贿的;五是在群体性事件和重大责任事故处理中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六是其他行贿手段恶劣、后果严重,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行贿犯罪。

  相关数据表明,2014年各级检察机关加大对行贿犯罪打击力度,推动专项行动深入开展,成效显著。(高范)

  ■点评

  行贿与受贿相生相连,行贿犯罪是导致腐败的直接根源。但在司法实践中,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受贿、轻行贿”的现象。这种情况如果长期存在,势必成为反腐败工作的瓶颈。近年来,最高检不断加大查办行贿犯罪力度,部署得当、落实得力、成效显著。希望各级检察机关继续加大对食品药品、重大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教育就业、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行贿犯罪的查办力度,更好地推进廉政建设、服务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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