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单位更名之机私分公款

作者:邓铁军 来源:检察日报
2015-02-09 01:12:28

  本报讯(记者邓铁军 通讯员覃福生 黄鸾英) 单位更名前留下一笔70余万元公款无人知晓,局长、党组书记与会计合伙私分了这笔公款,局长拿到钱后感到烫手,后于案发前以其他名义将钱退还给原单位。经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毛学文有期徒刑六年。

  2007年,时任荔浦县经济贸易局局长毛学文与时任该局党组书记谢某(另案处理)、时任该局会计梁某(已判刑)在得知荔浦县经济委员会(先后改名为荔浦县经济贸易局、荔浦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在银行有一笔65万余元的存款后,于同年4月19日由梁某等人将该存款及利息共71万余元取出转存到梁某在银行开设的户名为荔浦县经贸局的临时账户里,毛学文等人将其中的20余万元用于购买单位的汽车及办公设施和办公用品。2008年梁某分3次将余款共46.5万元通过他人的账号转到自己的私人账户里。3人便将45万元公款私分,各分得15万元。2013年4月,毛学文从县工信局调至县科技局任局长,调任后,他觉得拿着这笔钱“烫手”,便于2013年5月10日以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名义将所得赃款15万元退还荔浦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法院审理后认为,毛学文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其在案发前主动退出赃款,且有自首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因此,法院依法对其作出减轻处罚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