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辽宁省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要求上来,加快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切实履行好监督责任,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新的更大成效。
准确把握主责主业。按照党章的规定,纪检监察工作的主要内容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这是纪检监察工作的主责主业。但现实中,一些检察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承担了很多本该由其他内设部门承担的任务,导致纪检监察部门本就薄弱的人员力量更加分散。因此,在落实“三转”的过程中,要强化协调,赢得支持,理顺关系,回归主责,干好主业,把不该管的工作交还给主责部门,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
切实加强监督。党风廉政建设中党委负主体责任和纪委负监督责任,对纪检监察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要不断健全和完善具有检察特色的自我监督体系。一是加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明确细化内部监督工作的具体内容及实现方式,确保内部监督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二是切实履行对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既要协助党组对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更要督促各内设部门主要负责人承担起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落实“一岗双责”的要求,通过专项检查等方式,使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接上“地气”。三是强化对检察权运行的监督。加强对检察机关履行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事项的监督力度,强化对公诉、自侦、监所、民行等重点部门、重要环节的监督,探索和完善对新增检察职能的监督。四是用改革的思路认真研究谋划监督工作的方式方法。健全和规范检察人员意见反馈的渠道,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加大检务督察工作力度,增加检查、抽查、突击检查、暗访等传统方式的科技含量。探索和完善把外部监督转化为内部监督的方法和措施。
坚持铁面执纪。要“种好责任田”,就必须按照“警钟长鸣、常抓不懈”的要求,牢牢抓住执纪监督不放松,始终保持一抓到底的韧劲。一是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检察纪律,加强纪律教育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党纪检纪的行为,坚决克服“庸、懒、散”现象,使纪律成为带电的“高压线”。二是将工作重心转到“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上来,把精力集中到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上来。三是持续开展作风检查。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纠正“四风”,反对特权思想、霸道作风作为检查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加大检查力度,及时正风肃纪,健全改进作风常态化制度。四是始终以零容忍态度查处检察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健全办案机制,落实“一案双查”。健全12309网上举报线索应对处置机制,注重涉检网络舆情举报线索的核查,加强纪检监察部门与控告申诉等部门的协调,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规范责任追究。责任追究是纪检监察工作的关键环节,直接影响监督的效果和执纪的刚性。一要注意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无论是查处违纪违法案件,还是对党员干部早打招呼、早提醒,都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完善案件线索管理与处置机制,明确处置的权限和流程。二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运用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批评教育等方式,层层传导压力,落实监督责任。三要严把案件审查关,防止出现定性不准、处理不当等情况,确保办案质量。对举报失实的,要及时澄清事实,消除影响,保护检察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对群众有反映,事出有因、查无结果的,要警示提醒;对履职不当的,要及时进行诫勉谈话;对履职有过错的,要责令纠正错误,问题严重的要严肃处理。四要注重发挥问责工作的警示教育功能,始终坚持惩戒为标、教育为本的理念,结合实际情况组织检察人员开展警示案例剖析会,实现问责一事、教育一片的效果。
抓好队伍建设。纪检监察部门要按照“纪检监察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的要求,打造一支素质过硬、能力突出、作风优良的纪检监察队伍。一是加强纪检监察部门的建设和人员配备。在制度层面规范纪检监察部门的设置和人员配备,下力气推动解决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力量不足等问题。二是提高纪检监察人员的政治素质和履职能力。教育引导纪检监察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把勇于担当作为党性原则,通过理论学习、教育培训、实践锻炼等途径,提升纪检监察干部的理论素养水平和执纪监督能力。三是整合汇聚纪检监察部门的办案力量。通过业务竞赛和人才库建设,选拔、储备一批查办检察人员违纪违法案件的骨干力量和业务能手,增强自身反腐败工作的威慑力。四是探索新型的纪检监察干部管理体制。探索并试行兼职廉政监督员制度、纪检监察干部在机关各内设部门轮岗制度、向下级检察院派遣纪检监察干部实践锻炼制度。五是严格自身要求。对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行为要按照上限进行纪律处分,严防出现“灯下黑”。
(作者为辽宁省纪委驻省检察院纪检组组长)